从100个不起诉案例中探索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策略

发布于: 2026-03-20 00:00
 浏览量: 5

01、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天检刑不诉〔2022〕15号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1年3月初至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同案人骆某某、龚某某各自出资2万人民币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段**酒店**楼**茶楼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及收银记账,同案人骆某某、龚某某轮流负责“抽水”收钱及日杂。自该赌场开设以来多次组织多名赌客进行高额注码“转转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进行抽水盈利,开设赌场期间抽水金额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纯收入达6万余元。2021年4月24日晚当场查获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汪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2人,并现场缴获赌资662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对打牌人员按场次收取固定服务费用并提供打牌场地以及香烟、槟榔、饮料、零食、水果、茶水以及一顿饭的服务,目前证据尚无法证实徐某某等人是否有抽头余利的行为以及具体获利数额,也无法证实徐某某等人收取的服务费与提供的服务相比是否已超出正常标准,本案目前的证据状况暂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02、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怀辰检刑不诉〔2022〕3号

本案由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辰溪县***镇其经营的家和百货超市门口(距离***镇中心小学大门长约131.7米,距离***镇中心小学围墙长约58.7米)摆放1台“老虎机”。2020年9月初,舒某某在舒某甲邀约下将舒某甲的1台“老虎机”亦摆放在超市门口,并约定该台“老虎机”的违法所得舒某某分70%、舒某甲分30%。2021年9月19日,易某某在该“老虎机”上进行赌博输钱后向辰溪县公安局举报。随后,辰溪县公安局侦查员在该超市门口查获“老虎机”2台、游戏盘子4个、游戏币250个。经怀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2台“老虎机”均设有上分和退分功能,并设置有赔率,具有赌博功能。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舒某某的犯罪情节刚达立案标准,其是以经营超市为主,设置的两台赌博机经营时间短、获利少,且未对附近的***镇中心小学造成实际危害。故舒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03、李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芙检刑不诉〔2022〕3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程某(已判决)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房内摆放多台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并雇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工作,负责上下分以及发放工资。2019年8月16日0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场所,从现场查获一台“单挑王”(8人座)、一台“百家乐”(10人座)、一台“三色金龙”(8人座),从工作人员刘某(已判决)处扣押赌资2700元、从工作人员周某(已判决)处扣押赌资4040元。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上述机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21年10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800元。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04、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岳云检刑不诉〔2022〕3号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淘宝寻找赌博机卖家,和一家商铺名为“**”(未到案)的电商联系并添加了微信,张某甲先后以每台人民币2700元购买了三台赌博机。张某甲与“小雨超市”老板宋某某协商好,张某甲以每个月1000元的价格将赌博机放置在宋某某的超市,赌博机上供赌客兑换的香烟由宋某某提供,赌客兑换的香烟张某甲以现金支付给宋某某。该赌博机的具体赌博方式为赌客通过扫描赌博机上的二维码,以人民币1元兑换50积分,赌客再使用积分押奔驰、宝马等车标,在完成赌博后,再用积分兑换赌博机上的香烟,赌客可以将兑换的香烟在宋某某的“小雨超市”兑换现金。2021年3月30日至4月29日,该赌博机充值现金共计人民币1064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8831.69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了人民币8831.69元的违法所得。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或从轻、从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05、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凤凰检刑不诉〔2021〕10号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网址为www.tlc6868.com的“同乐城”网站,IP地址为45.200.70.193,归属地为南非,该网站为注册用户在线提供体育、电竞、真人、棋牌、电子、彩票等网络赌博方式。“同乐城”系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的网站。

2012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同案人雷某某(已起诉)、赖某某(已起诉)、黎某某(已不起诉)在足球博彩交流群相识。雷某某提出为“同乐城”、“必威”等赌博网站做代理,以网站形式推广赌博网站,赚取赌场佣金。黎某某负责出资租用服务器,提供注册人信息等,雷某某负责网站注册等技术支持,赖某某、张某某负责网站日常更新等。四人约定,按比例分享“同乐城”、“必威”等赌博网站支付的佣金,具体为,雷某某占37%、黎某某占37%、赖某某占16%、张某某占10%。四人按不同比例分红。张某某等四人自述,至案发看球公司无盈利,尚未按约定比例分红。2021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24日、10月21日、12月28日、31日张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合计107.4687万元。

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涉案数额达1011.82864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承认上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张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06、郑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芙检刑不诉〔2021〕235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长沙市**区**小区**栋**单元**楼经营一无名麻将馆,自2021年8月底至2021年9月26日,其以营利为目的,邀集他人在该麻将馆进行放炮300元自摸400元的转转麻将或者二拖100元的的二五八长沙麻将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每位参赌人员预先认筹1万元(以郑某某提供的扑克牌计点数,牌面数字A代表100元,牌面数字2代表200元,以此类推,牌面数字10代表1000元,牌面J、Q、K代表1500元),郑某某每场从中抽水400元一桌或50元每人,共计获利12000元。案发后,郑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12000元。

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犯罪以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07、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浏检刑不诉〔2021〕305号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黄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收受买码人员刘某某、汪某某、郑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5.8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报给上线柳某某,柳某某收到的投注款后报给上线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再将收到的投注款通过地下六合彩网络APP “无极三”进行网络上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获得买码投注款14.2%的回扣,将其中13%返给柳某某,柳某某又将收到其中10%转给黄某某。夏某某非法获利800余元。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一是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是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08、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望检刑不诉〔2021〕94号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伙同黄某某(在逃)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外的“**超市”内提供赌博用的“打鱼机”,以扫码上分捕鱼的方式供赌客玩家赌博,肖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

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09、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浏检刑不诉〔2021〕280号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枨冲镇橙冲社区的家中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收集投注后将其报单给上线魏某某(另案处理),获得上线按投注种类和金额分别支付的11%、12%的“返水钱”。赌场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共向参赌人员邱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唐某某收集投注6万余元,获利6000余元。2021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一是罗某某系坦白;二是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三是罗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10、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刑不诉〔2021〕59号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同案人黄某某伙同陈某甲、李某某(三人已起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二人不起诉处理)等人在闲聊软件上组建聊天群,拉闫某某、陈某丙、邹某某等人进群,再利用“皮皮衡阳字牌”软件开设房间,组织闲聊群内人员在该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后在闲聊群结算赌资、抽取房费。黄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各非法获利五万余元;陈某乙非法获利三万余元,曹某某、周某某各非法获利二万余元。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向祁东县公安局退缴三万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闲聊群聊天软件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11、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望检刑不诉〔2021〕56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金某甲(未到案)纠集金某乙、李某某(已判决)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营的“**超市”内设置苹果机一台,获利共计16660元,曹某某分得8330元。经认定,上述苹果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本案系共同犯罪,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曹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12、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望检刑不诉〔2021〕53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程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号合伙经营**茶楼。2021年2月底,李某某、程某某为增加茶楼收入,共同商量购置了一台2座自动售卖机供人赌博。经统计,2021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31日,该自动售卖机投注赌博金额共计269513.16元,李某某、程某某共获利10000余元,二人各分得5000余元。经认定,该自动售卖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13、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吉检一部刑不诉〔2021〕Z45号

本案由湘西州公安局吉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同案人员何某某(另案处理)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将10台老虎机运往吉首,并以每月4000元的固定工资招聘了陈某某和同案人员曾某某,将老虎机放置小超市或麻将馆内,每月给店主300元左右月租或者赌博款总额的10%提成。老虎机进行赌博的方式是:玩家以现金兑换游戏币,按一元钱兑换一个游戏币,一个币等于十分,老虎机的屏幕显示各种水果种类的跑灯,每种水果有不同的分值,赌客通过投币押注的方式来赢取分值,赢取分值可以在店老板处换取等量的现金。经公安机关鉴定,陈某某、曾某某帮助何某某、周某某摆放、管理的老虎机具备赌博功能。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主犯何某某、周某某的安排下,在吉首、乾州放置赌博机十余台,时间长达一年左右。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曾某某、陈某某受雇于何某某等人,只领取固定报酬,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14、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岳平检刑不诉〔2021〕50号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至2020年4月,吕某伙同杨某某(均已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合伙投资,由杨某某负责带领技术团队开发“天乐红中麻将”网络棋牌游戏APP,为玩家提供麻将、斗牛、炸金花、斗地主等赌博方式,玩家下载APP后,通过线下代理或线上购买房卡(钻石),房卡一元一张,支付房费后,进入“房间”赌博,依据平台统计的积分数额在代理组建的微信群内或者通过微信直接与代理进行赌资结算。

2019年1月,何某某应聘到湖南天乐红中麻将APP技术团队工作,具体负责软件测试,每月工资4500元,2019年7月开始变为5000元,并在2020年3月25日领取奖金6000元。至2020年4月案发,何某某共计非法获利8.8万元。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15、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株茶检刑不诉〔2021〕53号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

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租了茶陵县家具城5栋1号门面,并购置了8台“奔驰宝马型老虎机”、6台“扑克牌型老虎机”,1台 “捕鱼型赌博机”,其中“奔驰宝马型老虎机”和“扑克牌型老虎机”为10元兑换1000分,“捕鱼型赌博机”10元兑换10000分,押注从最低1分(0.01元)最高500分(5元),通过交钱上分,退分退钱形式给他人赌博。自2021年11月16日至18日期间,谭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16、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刑不诉〔2021〕60号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同案人黄某某伙同陈某甲、李某某(三人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曹某某、陈某乙(二人不起诉处理)等人在闲聊软件上组建聊天群,拉闫某某、陈某丙、邹某某等人进群,再利用“皮皮衡阳字牌”软件开设房间,组织闲聊群内人员在该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后在闲聊群结算赌资、抽取房费。黄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各非法获利五万余元;陈某乙非法获利三万余元,曹某某、周某某各非法获利二万余元。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向祁东县公安局退缴三万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闲聊群聊天软件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17、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怀芷检刑不诉〔2021〕53号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曾某某(另案处理)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商量到邱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经营的“**烟酒店”摆放1台“老虎机”供人赌博,并商定利润五五分成,随后又到邱某某在**镇经营的“**铺子”店摆放了2台“老虎机”、1台“捕鱼机”供人赌博。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曾某某与邱某某进行了7次利润分配,邱某某非法获利14130元。2021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月12日退缴非法所得14130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18、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常临检刑不诉〔2021〕35号

临澧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从哥哥黄某甲手中接手经营“临澧县开心电游城”。2017年9月13日22时许,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在巡查中发现“临澧县开心电游城”存在利用赌博机盈利的行为,现场对该电游城进行查处,查获了本县居民周某某、辛某某、胡某某在该电游城利用电游赌博机赌博,当场扣押了“西游争霸”电游赌博机四台和捕鱼机三台。

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赌博机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19、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1〕Z50号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使用手机号为1378694****注册的微信号(号码为wxid_a0sto8********)在“牵手跑胡子”APP平台办理好代理手续后,创建“VIP日结专场俱乐部”,纠集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因案侧发现时己过追溯时效,上述人员均未作处罚)等100余人进入俱乐部参与“跑胡子”的赌博活动。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上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20、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74号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审查起诉。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5日,贺某某(已判刑)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约定一起开设赌场,由贺某某负责赌场的选址、提供部分赌具、邀集参赌人员参赌,并叫来开宝、抽水、放哨的人员,由杨某某负责做庄、提供部分赌具,所得利润两人分成。后贺某某选定本县**镇**村一户无人居住的农户家前坪作为赌场的开设点,以5分硬币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最低押注100元,上不封顶。在赌场中,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宝”,赵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待查)负责抽水,抽水金额按照闲家赢钱的7%作为水钱。该赌场于2017年8月8日、8月9日开设了两天,共抽水渔利数千元。

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系开设赌场的同案犯,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双峰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1、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郴安检刑不诉〔2021〕50号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陈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商议并决定合伙开设麻将馆牟利,后陈某甲租下安仁县永乐江镇**巷***小区旁边的一栋别墅的三楼供三人合伙开设麻将馆。在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三人合伙抽头渔利达到人民币12075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402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0元。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20750元,个人非法获利40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无前科的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从犯等情节,以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2、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81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以来,张某甲伙同刘某某、张某乙、邓某甲、谢某某等人合伙在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鸭婆塘小区开设电游赌博场所,各自按比例出资占有股份或者赠与股份,雇佣违法人龙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邓某乙、“喻姐”等人从事上下分、收银、结账、搞卫生、做饭等服务工作,获取大量工资或者分红。经鉴定,该电游室具备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计30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张某甲的侄儿,在明知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帮助介绍赌客到张某甲等人开设的电游赌博室参与赌博,并从赌场获取每个月5000元的高额报酬。

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开设赌场中所起的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3、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7号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罗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依托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的**招待所,在一楼茶楼内以召集赌客“斗牛”、从中抽水牟利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赌场内固定坐庄进行赌博,盈利由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某获利人民币40万余元。

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4、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益沅检刑不诉〔2021〕31号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3 月,文某某伙同彭某某(未到案)要唐某某开发“老伙计”赌博软件,用于网络赌博,并支付唐某某7500元采购软件费用。唐某某在网上购买程序包以后,交给蒋某某进行解压编程,同时蒋某某联系云服务平台。在为赌博软件编程的过程中,唐某某在接到文某某、彭某某的设计指令后,唐某某再将指令下达给蒋某某,蒋某某再进行修改,测试上线。同年4月“老伙计”赌博软件上线,其赌博是以“跑得快”“麻将”“斗牛”等方式进行。文某某邀集赌客在“老伙计”赌博软件里进行打牌赌博,文某某通过抽取充值的千分之二十和抽取打牌的时“分数”来牟取渔利。“老伙计”运营一段时间后,文某某支付唐某某60000元劳务报酬。

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25、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张定检刑不诉〔2021〕33号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菲律宾拉瓦格市的一度假村成立了一网络赌博集团,2016年10月和2020年8月该网络赌博集团先后搬到菲律宾马尼拉索莱尔大厦10楼和菲律宾甲美地的一个岛上。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到该网络赌博集团工作,主要负责维修电脑、给电脑装系统。2020年9月苏某甲从该网络赌博集团辞职。工作期间获利人民币30万元。 苏某甲于2021年4月26日主动投案自首,有协助抓捕陈某某、苏某乙、彭某某的行为。苏某甲主动上缴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一般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26、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张定检刑不诉〔2021〕31号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符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屈某某(均另案处理)以4万元一年租用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天门大厦7楼704室(以下称天门大厦704室)开设麻将馆,因该麻将馆经常被人投诉,张某某等人便邀约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田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廖某甲(均另案处理)以每人10万元入股永定区教场路后溶西街17号原都市商务酒店,由符某某2020年10月28日签署租赁合同,张某某支付一年租金30万元(押金2万元),同月29日将麻将馆搬至都市商务酒店。2020年11月24日,9人又将麻将馆搬回天门大厦704室,并邀约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入股。同时,为获取更多利益,符某某等人又于2020年12月8日在永定区香港城2楼开设麻将馆(以下称香港城),该麻将馆经营至2021年1月23日。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27、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岳华检刑不诉〔2021〕5号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至17日晚,曹某甲和曹某某在廖某某、袁某某(两人已判决)与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在逃)等人一起到乡下开设的“三公”赌场里放数,曹某甲非法获利9000元。2020年11月30日,曹某某、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0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8、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株芦检刑不诉〔2021〕30号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左右,彭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株洲市芦淞区南华菜市场1楼开设糖糖麻将馆。2021年2月起,彭某某与姚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利用该麻将馆给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及餐饮服务,参赌人员赌注金额高达放炮150元,自摸200元,并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每场次50元“台费”的方式牟利。彭某某负责租赁门面提供场所,按麻将馆纯利润的20%分红,姚某某负责麻将馆的日常经营及管账。后姚某某、彭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参与麻将馆经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领取每月7000元固定工资及麻将馆纯利润的10%分红。2021年5月6日,糖糖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该麻将馆4月份非法获利123689元。

2021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糖糖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从犯、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9、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1〕Z46号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通过手机在微信闲聊平台中建立“五号乐园”赌博群,然后拉人进群实施赌博活动。雷某某在“牵手跑胡子”平台上开设赌博房间,供群内参赌人员以“字牌剥皮”、“扑克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每局抽取二至五元不等的微信红包,共收取微信红包金额人民币2779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30、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邵北检刑不诉〔2021〕39号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上拉入赌博人员建立“小赌怡情1元群”赌博群,并聘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两人为财务人员(负责开房、买钻、过账、抽水),使用“牛元帅”手机APP组织他人进行斗牛赌博。何某某等人在“牛元帅”手机APP上开房后,将房间号发至赌博群内,再邀请群内赌博人员一起在APP上斗牛,房间内每局有20把斗牛,每局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将赌博结算情况发至微信群内,输家根据结算账单按照一积分一元钱的标准通过支付宝将钱发至何某某或彭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财务人员按每局抽水30元的标准从大赢家处进行抽水,再将钱发给其他赢家,并在抽水获利金额中扣除自己工资后,在姜某某参赌过程中与赌资一起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姜某某。何某某在为赌博人员开房、买钻、过账、抽水过程中获利5000元(已收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31、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Z71号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10日23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一汽车维修厂二楼,银某某(已判刑)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纠集吕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银某某等人以“三公”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而张某某通过POS机刷卡为参赌者提供资金,从中非法获利。

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李某某与银某某构成赌博的共同犯罪,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32、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芷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中下旬,曾某某、邓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翻盒盒”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0余元。通过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场地,尹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2021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33、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益安检刑不诉〔2021〕47号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

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安化县平口镇花园村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以押“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共获利7210余元。2021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7210元。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不起诉。

34、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

株攸检刑不诉〔2021〕24号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株洲市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至2021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香港、澳门地下六合彩接码写单,接受下线熊某某、易某乙、颜某某(均已作出行政处罚)等人的投注进行赌博活动。经统计:易某甲向上线支付涉赌资金194425元,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株洲市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甲通过接收他人地下六合彩码单,报送至上线,非法获利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其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5、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66号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戴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下载了一个叫“皮皮跑胡子”的软件并在该软件平台里面打牌。2020年10月份左右,“皮皮跑胡子”平台内建了一个名为“富贵”的打牌群,戴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不收款戴某某3”登陆此“富贵”群,并在该群内创了一个小群做群主,拉了22个人入群以“打跑胡子”、“扑克牌打千分”、“跑的快”的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戴某某是旧识,2020年下半年陈某某通过戴某某发的二维码下载了一个“皮皮跑胡子”软件,并拉微信昵称为“火神”和“静默如初”的人在里面以“打跑胡子”和“跑得快”的方式进行充分赌博。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7日,陈某某累计抽取红利6663元。陈某某主动退交4000元非法所得。

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认为:陈某某是否系戴某某的“上线”或戴某某发展的代理,或为戴某某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协助戴某某管理其他参赌人员的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双峰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6、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63号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2月19日,范某甲和范某乙等人在双峰**宾馆十字路口处开办“**动漫游戏城”,由广东番禺一个游戏厂提供一些游戏机和4台打鱼机、1台推币机。范某甲和范某乙等人占75%的股份,游戏机厂占25%的股份,采取买卖游戏币的方式经营,5毛钱1个游戏币,1个游戏币在打鱼机和推币机上可购买10分,200分可以兑换10元钱。打鱼机和推币机每天能盈利1500元左右,经营一个多月共计盈利3.5万元左右。

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范某甲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赌博机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方面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双峰县公安局认定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37、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2号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21年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分别收受下线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地下六合彩”码单45653元、230元、7000余元,共计52883元。后将码单报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和微信账号为“**”的上线,并将投注资金通过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给上线黄某某和“**”,其中与上线“**”的报单亏损,与黄某某的报单获利约5000元。2021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00元,现暂扣于浏阳市公安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8、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怀芷检刑不诉〔2021〕23号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经营的“善水生活超市”投放一台投币式赌博机,并与匡某某商定月租300元,5月开始在月租300元的基础上多加10%的利润提成,由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博资金结算。2020年,匡某某在扣除租金加利润提成4400元后,共给郑某某微信转账8次,共计12000元(其中8000元为郑某某卖烟的钱)。匡某某非法获利4400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39、夏某某开设赌场案 

益安检刑不诉〔2021〕39号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夏某甲(已起诉)从长沙购置六台赌博打鱼机后,将打鱼机分别放置在安化县古楼乡夏某乙(已起诉)、南金乡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等人开的商店内。玩家通过扫二维码上分,通过打鱼游戏概率性获取积分,当玩家下分时用相应数额积分换取相应金额的烟模具,玩家再用烟模具到商店老板处兑换真烟或者现金。夏某甲每月支付商店老板夏某乙、被不起诉人夏某某400-500元的电费,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给商店老板。商店老板负责照看夏欢摆放的打鱼机和给玩家将烟模具兑换成真烟或者现金。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份夏欢在安化县南金乡将军夏某某开设的商店内摆放的打鱼机充值流水达55174元,夏某甲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从中分红获利800余元。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40、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1)Z11号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澧县**镇**村家中通过微信账号“****”,收取参赌人员李某某、戴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码单及赌资,而后将参赌人员的码单转给其上线皮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按百分之八的比例抽头盈利,共获利六万余元。

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为地下六合彩网站发展下线,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身患重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41、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9号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牟利使用“闲聊”APP创建了“一元剥皮群”群,并将群成员拉进其在“牵手跑胡子”棋牌游戏APP上组建的俱乐部内,李某甲通过事先在“牵手跑胡子”APP上购买房卡并开好网络房间,邀约“一元剥皮群”闲聊群内群成员在其开好的网络房间内打牌赌博,成员每打完一局后,将输赢结果发送至其“一元剥皮群”闲聊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每注的赢家以发红包的方式向群主李某甲支付5元钱房间费。2019年1月底左右,李某甲得知该行为违法后准备将群解散,其妻子的弟弟王某丙(另案处理)得知后让李某甲将“一元剥皮群”转让给他继续开设赌场,每天分给李某甲一百多元不等的利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42、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望检刑不诉〔2021〕13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梁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学校项目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设置捕鱼机一台,梁某某按照每月400元或1000元的标准向余某某支付费用,余某某获利12000元。经认定,该捕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21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余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43、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1号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招待所一楼所开设的赌场内,固定坐庄进行赌博,赢利由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刘某某、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44、罗某某开设赌场案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先后在“vv湘西棋牌”软件上创建了用来打麻将的群,在微信软件上创建了微信群,在闲聊软件上创建了闲聊群,组织人员在网上打长沙麻将赌博,罗某某是上述群的群主。自2018年4月左右至2019年12月左右期间,经常在罗某某创建的“vv湘西棋牌”软件麻将群里打长沙麻将进行赌博的人员有十几个人,罗某某通过收取“房费”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钱左右。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网络上开设麻将室,组织他人打2元/分的长沙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开设赌场违法所得2万元。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上述法定从轻、从宽,酌定从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45、周某某开设赌场案

古丈检刑不诉〔2021〕7号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境外“188金宝博”赌博网站从事针对中国市场的一般客服,负责与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沟通,解决充值和提款未成功、查询记录等各种问题,以及通过派送“彩金”方式引诱参赌人员继续赌博。经湖南锦兴会计师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周某某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0.2126万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其亲属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2126万元。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6、王某某开设赌场案 

邵北检刑不诉〔2021〕20号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另案处理)自2021年3月16日起,先后购买具有赌博性质的3台双座打鱼机供人赌博。肖某某将其中一台代号为“娱乐”的(兑币机-102289、兑币机-104038)打鱼机,放置在资园社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设的茶馆里,由王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日常管理、兑换赌客退币资金,肖某某与王某某约定盈利除去零头后五五分成,两人利用其茶馆内打鱼机非法获利11560元。其中王某某分得的4900元已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7、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Z137号

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经人介绍在互联网上下载了一个叫“牛爷”的打牌软件,然后利用自己微信建立了一个用于打牌赌博的“斗牛群”,其本人为群主,群内共有微信成员70余名,均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朋友或牌友。通过查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手机的转账记录,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仅41天时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共收取参赌人员给付的“管理费”高达35052元。

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但其聚众赌博的累计赌资、参赌人员及抽头渔利数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否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8、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1〕Z89号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接受唐某丙每月5000元的工资雇佣在肖某某(未到案)建立的“开开心心”闲聊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为唐某丙管理该赌博群,群id是90001052857,至2019年12月该群解散时,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共获利3万余元。2021年5月12日,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49、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张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苏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博顺平台注册一个域名HGW999.com皇冠现金网赌博网站(该网站后更名为金沙娱乐城,网址为20266.COM,网站服务器位于菲律宾马尼拉)。组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对网站进行管理维护,该网站以视讯直播、电子游艺、体育赛事、捕鱼游戏、彩票游戏、棋牌游戏等方式吸纳会员并接受投注进行赌博。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50、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株芦检刑不诉〔2021〕16号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徐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龙泉小学附近一无名麻将馆由徐某某本人坐庄,采取单注5元、10元不等金额的方式,收受贺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码单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2017年3月23日,该场所被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当场扣押涉案赌资880元。经查,徐某某共收取码费226489元,获利24913.79元。

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涉案的赌资、违法所得、参赌人数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51、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Z81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莫某某、吴某丙、林某某、吴某丁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从广州购进的赌博机,投放至长沙望城区、开福区等地的超市、餐饮店供他人赌博,并与超市、餐饮店经营者约定好获利分配方式,投放赌博机进行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允许周某某投放赌博机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并与其约定获利分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兑换筹码、资金结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569元。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52、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Z134号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以来,张某某、邓某某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介绍下用手机下载了名为“**东方”的APP,李某某还为张某某、邓某某提供帐号、上下分和提现,之后张某某、邓某某和李某某多次在常德市武陵区**大道**街道**茶楼等地方通过“**东方”的APP进行“百家乐”等非法赌博,张某某、邓某某一共在“**东方”APP上面的赌资有30000元。

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达到开设赌场罪的构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53、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丈夫赵某甲(已判刑)于2017年开始创建C4开头的微信群,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组织方某某、赵某甲等人在土豪金棋牌APP平台内利用转转麻将、长沙麻将、跑得快得等多种棋牌游戏进行赌博,自2017年至2019年4月抽头渔利数额共计1622941元。被不起诉李某某自2019年初,辞职在家待产期间(其女儿于2019年10月1日出生),担任微信群管理员、土豪金APP两个社区的管理员,协助赵某甲进行管理工作,并收取台子费共计5000元余元。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54、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号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许,李某某创建“欢乐十胡卡”闲聊群,利用“皮皮跑胡子”APP提供的字牌游戏及计分结算系统吸纳赌客入群赌博,并利用闲聊群的支付功能结算赌资。并与刘某某、蒋某某合伙共同管理闲聊群,三人轮流值班,获利平分。至案发,刘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2020年5月7日,刘某某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55、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某合伙在岳阳市云溪区**街道**区临街门面(原“**”馆)内开设麻将馆,馆内麻将机十台。张某某、李某甲邀集他人到麻将馆,采取打10元的“红中”麻将的方式在该麻将馆内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从几十至上百多人次不等,张某某、李某甲每人每次收取10元的“台子钱”,轮流“值班”收钱。为便于账目管理,两人建立了微信群,每天对账、利益均分。自经营该麻将馆以来,张某某、李某甲共非法获利7.5万余元,除去房租、电费等开支,张某某、李某甲每人分得2万余元。2021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暂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退赃,属犯罪情节轻微,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56、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汝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号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同案人欧阳某甲、欧欧某某(另行处理)、欧阳某乙、邓某某、邓某某、朱某某、何何某某、范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在汝城县泉水镇白泉村一处叫“圆头”的空坪上开设赌场,赌场内部分工明确,该赌场用扑克牌以“翻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大小为1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以“抽水费”的方式盈利,分为下午场和晚场,每场参赌人员在20人左右,总场次达20余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开设赌场后期入了同案人范某某的内股,参与开设赌场1天,主要负责在赌场坐庄打牌,未获利。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参与开设赌场时间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57、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5日,欧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聂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位于衡阳县**乡**村林某某家作为赌博场地,安排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许诺300-500元的好处。欧某某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召集二十余名赌客在赌场通过扑克牌“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直到衡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查获现场时,欧某某等人“抽水资”金额为20000余元。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58、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永零检刑不诉〔2021〕6号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对放置在永州市零陵城区七里店的主要路段和居民小区的超市等194个临街门店的247台赌博机进行管理,利用水果机和飞禽走兽机赌博机进行投币赌博活动,有组织的开展赌博活动,利用赌博机赌博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向赌博机投放点的门店业主支付每台每月300元的摆机费、赌博盈利10%的提成的方式扩展业务,引诱店主同意摆放赌博机,吸引他人参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690元,并于2021年5月26日在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鲁某某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鲁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59、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Z123号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唐某某(已起诉)在德山**路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摆放一台水果赌博机,期间赌博机共计赌资8000元,肖某某分成800元,除此之外,唐某某还支付给肖某某8个月租金3200元。案发后,肖某某积极退赃违法所得人民币3970元。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60、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正月,彭某乙(已判决)、彭某丙(已被不起诉)开设一个以弹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将股份分为42个大股,每个大股按2000元一股调集股金。赌场设在彭某乙家中。赌场按10%抽水,以5元起注,上不封顶的形式下注,自2016年正月初一开始至正月十八结束,共非法获利近10万元。彭某甲主动退赃500元。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61、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Z54号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安排下,为赌博网站“湖南欢乐棋牌”做客服,推广市场,每月工资1万元,外加车补3000元,因2020年9月被抓获而未领取全部工资。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有退赃行为。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62、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Z119号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1年元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一款叫做“乐乐游戏”的棋牌手机赌博平台充当代理并组织多人在该款赌博软件赌博,其在该平台中负责帮助赌博玩家进行上分下分操作,并从中获利数万元。

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线“华仔”(身份不详)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转账的金额包括刘某某担任代理的提成获利及刘某某作为参赌人员的获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担任代理的非法获利数额存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指认的游戏账号仅有2名参赌人员到案,不能认定游戏账号与参赌人员一一对应,刘某某发展参赌人员的人数存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63、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Z64号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的一天,阳某甲(另案处理)在距离龙泉小学附近张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168超市摆放一台四人座的捕鱼机供人电游赌博,由张某某、胡某某替玩家上分下分,开始由阳某甲负责管理和支付每月400元的场地费给张某某夫妇,后由阳某某负责经管理、结算、维修等。2016年12月12日,该赌博机被民警查获。2017年3月30日阳某某到公安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64、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株荷检刑不诉〔2021〕8号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游乐场**电玩城旁一房间内开设一无名电游室,摆放两台共18个机位的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

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现证人均因失去联系且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而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65、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县检刑不诉〔2021〕9号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

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同案人周某在闲聊APP创建群ID为 90001******)的闲聊赌博群,通过邀请赌客在群里赌博并收取“台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周某丈夫,偶尔帮忙查看群里收发“台费”情况,经查,同案人周某利用“亲友棋牌”APP为赌博工具,以“衡阳十胡卡”、“跑得快”、“三打哈”的方式,组织群内累计306余名赌客赌博,并利用“闲聊”APP作为结算工具。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退缴了相关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66、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县检刑不诉〔2021〕5号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同案人郑某某在“闲聊”APP创建群账号为90000549768的闲聊群,并在“亲友棋牌”APP创建“亲友棋牌俱乐部”,组织人员进群参与赌博,2019年3月下旬郑某某开始通过收取房费牟利。因郑某某需要照顾家庭,难以独自完成对亲友棋牌俱乐部的管理,郑某某在建群不久后就邀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管理员帮助其在群内收取房费。郑某某与周某某约定以每月15日为界,分别负责前后半月赌博群管理以及房费收取,周某某并未参与分成和领取固定报酬,仅郑某某负责二人日常外出就餐、美容费用。

经湖南兴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郑某某开设网络赌场涉案金额为4910087.56元,非法获利152660.80元。其中周某某闲聊账户获利72204元,郑某某闲聊账户获利80456.80元。案发后,郑某某退缴非法获利8万元,周某某退缴其经手的非法获利8万元。2020年7月28日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规劝,主动到衡阳县公安局投案。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并退缴了相关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67、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刑不诉〔2021〕9号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

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创建“凉凉”闲聊群组织赌客利用“皮皮跑胡子”软件赌博,赌博方式是两人对战的十胡卡,赌注为0.5元一分,打完一局赌客在群内发红包结算,赢家赢得分数超过20分以上支付2元房费,赌客也可以自己购买元宝开房赌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购买元宝100元300颗,开一局需要3颗元宝,即每局开房成本为1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收取2元房费红包10415个,共计20830元,除去成本,非法获利10415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68、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两人于2012年开始分别经营衡阳市雁峰区龙泉巷**号的**电子游戏厅和雁峰区爱民路**号的**电子游戏厅。徐某某经营的**游戏厅内共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6台供他人游戏;邱某某经营的**游戏厅内共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3台供他人游戏并聘请肖某某、黄某某为其看店。游戏机有“牌机”、“老虎机”等种类,赌客交钱上“分”参与游戏、退“分”兑钱结束游戏;邱某某、徐某某以此盈利。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69、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03号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彭某某(已起诉)聘请,在常德市武陵区**社区**宾馆附近**巷**号**单元右三楼**号房间内彭某某开设的电游赌博室内担任工作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购买盒饭等服务,约定工资每个月3500元。同日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时,从现场扣押“鲨鱼机”一台、“森林舞会”一台,经鉴定,两台均系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的赌博电子设备。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70、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以来,聂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各超市内摆放赌博性质的“打鱼机”,经后台数据查询营业额达18576229元,经司法审计获利达9488551.41元,邓某某获利387644元、孙某某获利137401,赵某某获利23894.22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刘某某获利18258.36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龙某某获利2331.5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易某某获利27122.76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李某某获利5878.42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肖某乙获利19637.82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肖某甲获利58730.22元(根据审计结果9%计算)、胡某某的经营额达5223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经营超市内所放置的捕鱼游戏机存在更换,后台数据无法查实其唯一性,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赌资额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71、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芙检一部刑不诉〔2021〕217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左右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浏阳河畔北苑2栋靠西头太源茶楼1楼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浏阳**栋**楼**楼门面内摆放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并以每天150元的报酬雇请尹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日常管理、记账、为赌客上下分等。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太源茶楼员工,在尹某某不在时为赌客上下分,并为赌客送茶水、烟、槟榔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72、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谢某某、蔺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游戏开发与发行。公司成立了技术中心、产品中心、运营中心、市场中心和美术中心、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其中公司市场中心下设市场部、商务部和推广部,负责游戏的推广与对接,发展游戏邀请员;渠道商的对接和广告投放;处理玩家游戏信息反馈与投诉、进行游戏策划等。

“公司”陆续开发并上市了“天天爱捕鱼”、“手心捕鱼”、“指心捕鱼”三款捕鱼游戏。三款捕鱼游戏玩法基本一致,游戏中均按充值金额设置玩家VIP等级,玩家等级越高获得更多玩家特权。玩家在捕鱼过程中有一定爆率获得魂石、弹头、能量石等道具,该爆率由公司通过数值中心设置数值来控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成为公司客服部主管,负责对接游戏服务商、监督客服专员等工作。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73、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石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衡阳市珠晖区实地考察,发现在一些小商店门口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可以赚钱,遂从广东购买了水果机和游戏币,并先后雇请唐某乙(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帮其负责管理,约定给付每人月薪2000元和盈利的5%的提成。5月中下旬唐某某受唐某乙之邀来到衡阳,跟着唐某乙学习操作水果机的抄分、结算等管理工作。5月30日,唐某乙离开衡阳,唐某某单独管理水果机。5月31日,唐某某在为水果机退币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8台水果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他人纠合一起,提供电游赌博机供人赌博,牟取不法利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74、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芙检一部刑不诉〔2021〕207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同案人陈某某(已起诉)承租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栋1楼的门面经营一无名电游室。该电游室有电游捕鱼机一台(经检验认定:一台8座共计8台,具有赌博功能)。陈某某利用该电游捕鱼机组织涂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赌博;以人民币200元一天雇佣同案人陈某某维持日常秩序以及负责购买槟榔、香烟等;以人民币200元一天雇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等人负责给赌客上下分。该电游室2021年1月11日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300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75、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1〕20号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推广了一个叫“牌友联盟”非法的赌博APP,参赌人员肖某某、唐某某、于某某等人先下载了这个平台,并注册了帐号生成一个游戏ID号,段某某再将参赌人员的ID号拉入“牌友联盟”APP俱乐部,肖某某、唐某某等参赌人员便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给段某某或段某某提供的罗某某、陈某某、程某某、余某某 、黄某某等人银行账号进行充值,每次充值几百至几万不等,充值后便可以在这个平台参与“斗牛”、“爬船”等方式进行赌博。段某某便从中抽水渔利,自2019年6月份以来,段某某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1年4月21日,段某某因病去世。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76、黄某某开设赌场案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4号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以来,陈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房屋中介租下桂阳县城领国际17栋1806房用于开设赌场,由于邻居到小区物业举报,在小区开设了几次无法在小区再开设赌场后,王某某、陈某甲先后组织他人在桂阳县城城领国际、凯旋城、宝蓝广场、阳光新城、拱极明都等民房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多达40余次。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在赌场给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

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黄某某伙同陈某甲在桂阳县城领国际17栋1806房组织他人赌博已达到赌博罪立案追诉标准,无法认定黄某某在参赌人员中提供资金的行为属于陈某甲、王某某组织赌博的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77、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79号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8日,蔡某某等人(已起诉)租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神龙茶都**区**栋中间单元*楼东侧房间用于开设赌场,并邀约犯罪嫌疑人左某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并利用扑克牌为赌博工具,并采用“划船”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赌场负责望风。2020年10月11日17时许,民警在该场所内将正在进行赌博的上述人员查获,现场扣赌资62万元。

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78、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同案人龙某某(已起诉)在“闲聊”APP创建“狂想A常来俱乐部*1-2块/”赌博群,同案人李某某(已不起诉)、江某某(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群担任合伙人,四人组织赌客在“常来棋牌”、“北斗棋牌”等APP上赌博,利用闲聊群结算赌资和抽取房费。群主龙某某负责收取房费,合伙人负责拉赌客进群赌博,所拉的赌客在闲聊群里参与打牌赌博的,龙某某每局给合伙人分红1元到1.5元不等。期间,龙某某共抽取房费总计25万余元;除去开房所需的钻石成本5万余元,获利20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获利3.2万余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同龙某某、李某某、江某某通过“闲聊”APP开设赌场,进行获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2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79、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84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由刘(另案处理)注册成立。2019年2月,何、邓与蒋、曾、刘(均另案处理)开始合股运营公司,并于2019年10月份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公司(以下简称“随时互娱湖南**公司”)。2019年10月,该犯罪团伙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广场**栋**房组建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冠公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为鼎冠公司业务员,负责发广告吸引顾客至公司平台赌博。经查,鼎冠公司在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涉案赌资为6118145元。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非法获利2.9万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且积极退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80、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4号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以来,陈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房屋中介租下桂阳县城领国际17栋1806房用于开设赌场,由于邻居到小区物业举报,在小区开设了几次无法在小区再开设赌场后,王某某、陈某甲先后组织他人在桂阳县城城领国际、凯旋城、宝蓝广场、阳光新城、拱极明都等民房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多达40余次。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在赌场给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

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黄某某伙同陈某甲在桂阳县城领国际17栋1806房组织他人赌博已达到赌博罪立案追诉标准,无法认定黄某某在参赌人员中提供资金的行为属于陈某甲、王某某组织赌博的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81、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某2018年4月份利用手机闲聊软件建立闲聊群,群名称叫“信誉10胡卡”,群成员400余人,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始加入群内成为管理员,同彭某某、罗某某3人一起管理闲聊赌博群,3人各自抽取各自名下赌客的房费,互不干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需支付1元每局的开房成本给群主彭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60000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82、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欧阳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欧阳某乙(已故)、廖某某(已故)等人在涟源市**镇**村的欧阳某丙家、欧阳某甲家开设赌场,由欧阳某甲、李某某、欧阳某乙、廖某某坐向,欧阳某丁、欧阳某戊、颜某某等人在旁下注参赌,刘某在赌场给参赌人员放息。该赌场为流动赌场,共计开了十多天、十多场,共计从中抽取水钱5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李某某分别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9年6月28日,涟源市公安局对欧阳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娄底市政府附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赃10000元至本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83、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冷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底,吴某某(已不起诉)与陈某某(已不起诉)在皮皮跑胡子上创建一个专门打牌的群,群名叫“**群”。2019年7月初,吴某某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责管理打牌群,负责处理群里有人不发红包或者发错红包等事宜,每个月付给梁某某4500元钱。该群由吴某某负责管账,梁某某负责处理打牌群的具体事情。陈某某协助梁某某处理群内事务。2019年9月27日,吴某某将该打牌群解散,在经营期间,吴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陈某某获利1.5万元左右,梁某某获利1万元。

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和具体的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参赌人数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84、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1日至23日期间,鲁某某、刘某某、谷某某(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在长沙县黄兴镇**酒店租用**酒店二楼办公室为赌博的场所,利用扑克牌以“划船”比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洗牌、抽水和望风。

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罗某某受人安排在该赌场内负责洗牌、抽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85、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晃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6日,杨某乙组织杨某丙、黄某某、张某某、蒲某某等人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龙某某家堂屋内用扑克牌,单注金额最少100元,上不封顶,以“搬盒盒”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乙系赌场的组织者,吴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丁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吴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寨与贡溪乡交界位置的路口放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助杨某乙寻找赌博场所。该赌场于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赌场“抽水”八万余元。

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助杨某乙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86、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胡某某(因本案已提起公诉)将耒阳市**酒店二楼装修成茶楼,茶楼未进行工商登记,无名称,也未悬挂标识牌。为多获利,胡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刘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合伙经营茶楼,组织人员来茶楼包厢赌博非法获利。胡某某与李某甲、刘某甲经营4、5个月后,李某甲与胡某某在茶楼“赌三公”时两人发生矛盾,李某甲便和刘某甲退出了茶楼的合伙经营。胡某某与李某甲、刘某甲合伙期间每人非法获利约15000元。

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无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三人合伙期间茶楼的具体赌博行为,胡某某对于李某甲与其赌博输钱的事实予以否认,没有证据印证李某甲因与胡某某赌博输了钱而导致双方合伙终止。而胡某某、刘某已承认且有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伍某某、王某某、刘某丁的证言证明的在茶楼发生的赌博行为的时间则在合伙终止以后。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87、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审查起诉。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等人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依托,开发运营“**”手机软件(下称“APP”)。该APP包含“麻将”等棋牌模式,玩家以货币对输赢结果进行结算,且可以自由设置大小不同赌注的棋牌房,**以“房费”的方式,从棋牌赌局中抽水获利。2019年6月,杨某甲明知彭某某建立微信群引导、管理玩家使用**APP进行棋牌赌博,而提供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尾号1624)给彭某某,用于从该APP提现“房费”返利。经查实,该银行卡共计接收返利人民币295793元。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杨某甲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彭某某用于接收“房费”返利,并未帮助彭某某引导、管理玩家使用“**”APP进行棋牌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88、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9号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唐某某(另案处理)为一款名为“老板互娱”的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渔利获利一百多万元。张某某(另案处理)自2020年5月被唐某某聘用为“老板互娱”网络赌博平台的的财务人员,负责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工资为6000元每月。周某某明知唐某某、张某某在网上做赌博平台的代理,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给两人,用于为赌博人员结算资金。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89、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1〕1号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在手机上通过“闲逸棋牌APP”建立亲友圈,在自己的微信上拉取牌友,进入到自己的亲友圈内以“偎麻雀”和“跑得快”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熊某甲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的赢家“水钱”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偎麻雀”字牌大小为2元钱一分,输赢在500分以下收取赢家20元“水钱”,输赢在500分以上收取赢家40元房费。“跑得快”扑克牌按10元一局收取赢家“水钱”。2019年5月份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熊某甲通过“闲逸棋牌”APP中的亲友圈开设赌场,收取10元、20元、40元不等的“水钱”共非法获利19000余元。

经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收集APP的电子数据,造成本案的犯罪手段、参赌人数、参赌金额、获利多少、违法所得的来源等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90、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同案人高**(另案处理)邀集同案人刘**、邓**、黄**、彭**、周**(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汉寿县龙阳街道龙泽苑小区居民彭**家、护城社区居民聂**家中开设赌场,采取用扑克牌“杀尖八”方式供多人赌博,高**、刘**指使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清点现金,刘某甲每日在赌场内获200至300元不等的报酬。

经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刘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91、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某2018年4月份利用手机闲聊软件建立闲聊群,群名称叫“信誉10胡卡”,群成员400余人,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始加入群内成为管理员,同彭某某、罗某某3人一起管理闲聊赌博群,3人各自抽取各自名下赌客的房费,互不干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需支付1元每局的开房成本给群主彭某某。三人组织赌客利用“皮皮衡阳棋牌”APP进行赌博,群成员进入闲聊群后,通过群主在群内发送的“皮皮衡阳棋牌”APP链接下载APP,然后将“皮皮衡阳棋牌”APP注册的ID号发送给群主彭某某,彭某某通过皮皮棋牌代理(只有代理才有资格购买钻石及开设房间)的身份将赌博人员拉入棋牌APP亲友圈,群成员就可以在亲友圈进入房间组局进行赌博,每把牌局结束之后,赌客将战绩图发到闲聊群里面,群主从中抽取房费,具体一场牌打10局,房费抽取5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60000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92、彭某某开设赌场案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陶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陶某某于2018年11月开始在“扑克社区”和“土豆德州”赌博平台内建立了“大黄蜂俱乐部”,成为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以推广赌博网站二维码的方式邀集他人登录赌博网站成为“大黄蜂俱乐部”玩家,又购买了一整套实名认证信息为沈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雇佣周某某、彭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成为俱乐部客服,通过微信为赌客兑换赌博筹码、进行支付结算。陶某某从“扑克社区”APP大黄蜂俱乐部名下玩家赢钱数的1%中抽取60%、输钱数的4%中抽取60%作为利润分成,从“土豆德州”APP大黄蜂俱乐部名下玩家输钱数的5%中抽取80%作为利润分成。当陶某某出门或者繁忙的时候,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偶尔帮其推广俱乐部二维码、与赌客进行交流等。2019年6月10日、14日、28日,彭某甲、陶某某共计上缴违法所得199600元。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是本次犯罪系初犯;三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四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93、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通过一个名叫“金洋招商”的QQ好友结识“金洋赌博网站”招商负责人“和尚”(具体身份不详,在逃),通过“和尚”了解到为该赌博网站发布招赌链接获利的方式,此后其多次通过网络向其亲戚朋友发送“金洋赌博网站”的邀请链接,帮助“金洋赌博网站”招揽赌客,发展会员。在此期间内,其通过发送网络招赌链接发展邝某某、叶某乙等几十名赌客参赌,从中渔利十余万元。

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94、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芮某甲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默默丽江麻将”棋牌APP赌博软件中开设的ID为888881茶馆涉嫌打牌赌博,仍在该茶馆中担任代理,发展玩家。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30日,芮某甲担任代理期间,从中抽水获利28015.94元。芮某甲退缴非法所得29700元。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甲不起诉。

95、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5日期间,郭某某和昌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分别在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566号的**酒店616房开设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和在617房放置一台六个机位的“黄色外壳”三色鳄鱼牌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20年11月5日,上述两处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616房的德州扑克赌博场所抽水金额达人民币6万元以上,617房的电子游戏机赌博场所非法获利13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孙某某的纠集下为上述赌博场所望风三次,获利200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96、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7、8月份开始,李某某、裴某某夫妇二人在网上一个叫“牛大享”(后升级改名为上章联盟)的APP上开设建立一个叫“永发茶楼”的赌场用于斗牛赌博,裴某某任财务,李某某还聘请钱某某为专职财务人员,邀请李某某为其赌场拉拢参赌人员。2019年1、2月份开始,李某某、装某某夫妻伙同钱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在“牛大享”的AP上开设建立一个新的“水发茶楼”赌场用于斗牛賭博,由邱某某任专职财务,邱某某利用微信和支付宝对参賭玩家进行首付款,然后再在“永发茶楼”内给参赌玩家进行上下分(一元钱十分),新的“永发茶楼”运营到2019年4月份时,参玩家反映“牛大享”APP太卡,李某某等人便在网上找到一个叫“大亨互娱”的AP,并且在里面开设建立了一个叫“王者归来”的赌场用于斗牛赌博,直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参与开设新的“水发茶楼”和“王者归来”场的过程中非法获利15000元钱。

经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李某某发展会员获利2万元以上,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法所得。

97、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伙同李某某(已死亡)、罗某某(在逃)等人窜至辰溪县田湾镇村枫香塘村孝坪村善坳村等地山上,纠集向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翻闭拾”方式进行赌博,雷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8月28日11时,该赌场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此期间,雷某某等人共抽头盈利10000元。

经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雷某某伙同李某纠集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但抽头渔利的金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均尚未查明,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98、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一楼开设**动漫城,委托被告人张某某管理该动漫城,张某某雇佣钟某某负责给赌客充值上分。该动漫城设置了2台捕鱼机(一台可供12人同时赌博,一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1台动物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和1台牌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供人赌博。经对其中的动物机、牌机及一台捕鱼机进行鉴定,三台游戏机均属于电游赌博机具。经查实,**动漫城经营期间,上述赌博机共非法吸收赌资12万余元,钟某某未获得报酬。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99、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47号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9日16时许,同案人雷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等人合伙在常德市武陵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邀集赌博人员在该室采取“德州扑克”玩法聚众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水、吃饭、槟榔的服务,四人从中每局赌资抽水5%后按比例分成三份获利。

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参与赌场提成分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100、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花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犯罪集团有以下犯罪事实:王某甲于2017年参股缅甸**赌场,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经营**(又名港督),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经营缅甸**国际赌场。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缅甸**认识王某丙,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肖某某怀孕,2017年底肖某某为王某丙产下一子,后一直协助王某丙工作。

2018年5月,王王某甲带吴某某、陶某某、龚某某、熊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王某丙、肖某某、邹某某等人接手**赌厅,后改名为“**赌场”,邹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了杨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代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利用“**”赌场(即“**”赌场)提供的网络赌博平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019年王某甲利用王某乙的关系与孟波**旅长鲍某某达成一致,承包缅甸**层,打造集赌博、卖淫、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娱乐城,5月王某甲将缅甸**赌厅关闭,将赌博团队人员吴某某、陶某某、龚某某、熊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王某丙、邹某某及下层工作人员全班人马迁至缅甸**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取名**赌厅,后鲍某某改名为**赌厅。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甲任总裁;陶某某任**国际董事长。2019年9月2020年1月王某乙任**国际董事长,负责协调**国际与当地管委会的关系;总经理吴某某,负责整栋楼的日常管理;副总经理贺某某,负责协助吴某某管理赌场的一些日常工作,以及点击部(网络赌博);副总经理熊某某,负责协助管理赌场日常工作,分管外联部;龚某某任**国际外联部负责人,负责订餐及娱乐项目;外联部员工某,负责订餐、娱乐项目;一楼赌厅、二楼云顶会所由王某乙承包,财务人员李某某;副总经理熊某某,保镖、接待客人;副总经理刘某甲、负责赌场日常运营;外联部工作人员自某某,负责网络赌博软件、数据等;汇款部负责人康某某,主要负责给赢钱的客人汇款;码房主管刘某乙;码房负责人王某丁,工作人员有王某戊、陈某甲;现场部经理谢某某。

2019年上半年,王某丙安排肖某某到赌场外联部上班,肖某某在外联部的工作职责,一是监管整个外联部,警示外联部工作人员,防止内部工作人员不要乱搞;二是接受王某安排,传达王某丙的信息给外联部,让外联部给客人安排行程,吃住及其他与外联部有关的服务。肖某某多次帮王某丙到外联部安排客人来赌场进行赌博。因在缅甸赌场赌博的赌客均为中国人,并且大多数为偷渡出境。王某丙、肖某某在缅甸**开发赌博附属产业,承包了一家**酒店,目前已交承包费二百余万元,投资一家**酒店60万元,肖某某占股10%。此外在缅甸**,肖某某投资**酒店60万,占股10%。这些酒店为王某甲、王某丙赌博犯罪集团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期间**酒店承担赌场赌客住宿1个月左右,结算房间费用金额10多万。王某乙、肖某某微信在赌场高层的管理微信群中参与管理、交流,因而肖某某、王某乙在赌场实际为管理层身份。

肖某某于2019年中旬至2020年4月份,数次偷渡过境。2016年1月份,肖某某在前男友陈某乙安排下从景洪偷越至缅甸境内。2016年夏季,肖某某在蛇头安排下从缅甸偷越回国境内。2019年6月份,肖某某在蛇头老林安排下,从中国境内偷越至缅甸小勐拉。2020年1月20日,肖某某在蛇头小王安排下,从中国境内偷越至缅甸佤邦境内。2020年1月23日,肖某某伙同王某丙在蛇头小王安排下,由缅甸偷渡至国内沧源。2020年3月,肖某某在强子安排下,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佤邦境内。2020年4月29日,肖某某在蛇头小王帮助下,由缅甸偷渡至国内沧源。

经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策略

结合上述100个不起诉案例的理由,可以看出,该类案件不起诉的原因主要包括:主观故意缺失、客观行为不符、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五个方面,具体辩护策略如下:

一、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参与的事项与开设赌场相关,否则为主观故意缺失,如行为人仅提供场地供亲友娱乐,未参与赌博规则制定、抽头渔利或利润分成,且无证据表明其明知他人在其场所开设赌场,或者网站维护人员单纯搭建、维护棋牌类网站,不清楚网站是用于赌博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另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要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有:抽水、设定赌博规则获利、收取入场费或会员费、提供高利贷、赌场分润、代理佣金、提供场所收取畸高费用、赌博引流赚差价等。若行为人经营棋牌室、麻将馆等,收取的费用为正常场所和服务费,与赌资大小无关,且无抽头渔利或变相营利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是否有开设赌场的实质性

开设赌场需具备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和开放性。线下赌场:要求有持续、开放的场所,有赌具,有组织分工的人员。线上赌场:要求有专门用于赌博的APP、网站、代理分级、推广引流、资金结算等。若行为人的行为仅属于临时聚众赌博,如场所不固定、无明确分工、参赌人员为熟人且无公开招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赌资、参赌人数、获利金额、资金去向等

赌资、参赌人数存疑:无法准确证明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立案标准(如线下赌场需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赌资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20人以上;网络赌场需满足相应金额或人数标准)。

证据矛盾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证言、书证等存在相互矛盾,或无法排除行为人未参与开设赌场的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无罪。

在上述统计的100个不起诉案件中,有26个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梁某某案中,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具体的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参赌人数等;李某某案中,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现证人均因失去联系且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而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最终不起诉。

四、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起诉

行为人的行为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但情节显著轻微,如无前科的初犯,开设赌场时间短、规模小、获利少,且行为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或法院可判决无罪。

案例依据:舒某某案,其是以经营超市为主,设置的两台赌博机经营时间短、获利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钟某某案中,负责给赌客上分,未获利,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最终不起诉。

五、已过追诉时效

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若立案时已超过追诉时效,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依据:李某某案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涟源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欧阳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立案侦查,最终以已超过追诉时效不起诉。

 

律师简介

余园,法律硕士,湖南龙冠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余园律师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经验,曾办理过一系列国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自执业以来,余园律师以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273126672

律师简介

董婷,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常见犯罪案件辩护及刑事风险应对经验。善于沟通,分析严谨,致力通过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联系电话:13786140626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自建所以来,坚持“技术为王,精细为道”的执业理念,向客户提供的专业、诚信、精细、尽责的法律服务。本所系长沙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基地,拥有执业律师30余人,其中教授专家2人、博士学历人才18人。律所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同时在处理复杂、疑难民商事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能为各类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国际广场19层。电话:0731-82196188网址:www.lglaw.com.cn。微信公众号:龙冠律所

 

编辑:汤婷

审核:姜浩

分享
  • toolbar
    客服电话 073162196188
  • toolbar
    QQ客服
  • toolbar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 toolbar
    toolbar
  •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