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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以湖南省及最高院裁判为例
本文目的:探究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中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及湖南省法院裁判为例。
检索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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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是否认定为“有新证据”及针对该问题的争议焦点 |
裁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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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最高法民申238号 |
否 争议焦点: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是否能因提交新证据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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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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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最高法民再236号 |
是 其他当事人认为,第一组证据形成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由某甲公司自行保管,其在历次庭审时均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 |
某乙公司虽对某甲公司将该会议纪要作为新证据举证持有异议,但对该会议纪要载明的《某地区块合作协议》系《某地1区、2区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某甲公司现场摘牌取得某地1区油页岩矿预查探矿权、嗣后因故未能取得勘查许可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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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最高法民申2229号 |
否 关于董某欣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 |
董某欣作为新证据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此项再审申请事由也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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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最高法民申4244号 |
否 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材料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 |
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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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最高法民申2375号 |
否 李某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对二审判决结果有无实质影响,是否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
对于李某再审申请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方面李某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新证据”的规定申请再审,另一方面,上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作为再审新证据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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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最高法民申3014号 |
否 李某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对二审判决结果有无实质影响,是否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一财务记账凭证、新证据二房源确认单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四、五、七,拟证明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但新证据四(2019)最高法民终617号案中的房屋买受人签约当日缴费收据并无异常,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新证据五(2019)黑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准予执行购房人买受的房屋,也不存在与本案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新证据七2019年另案听证会记录等材料,无法证明相关案件最后裁判结论,也无法证明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他新证据材料与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直接关系,亦不能推翻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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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最高法民申3099号 |
否 是否有有新证据证明前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同案不同判,有悖于司法公正。 是否有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
首先,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中并无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故再审申请人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一、二、四,拟证明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但新证据一(2019)最高法民终617号案中的房屋买受人签约当日缴费收据并无异常,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新证据二(2019)黑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准予执行购房人买受的房屋,也不存在与本案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新证据四2019年另案听证会记录等材料,无法证明相关案件最后裁判结论,也无法证明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他新证据材料与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直接关系,亦不能推翻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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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最高法民申2136号 |
是 是否存在对二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
考虑到郑某东在原审中作为支付购房款证据所提交的转账时间发生在某1公司提交的王某2与某2公司关联账户的多笔交易期间,且转账并未注明款项性质,某1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郑某东根据上述转账记录主张其已支付50%以上的购房款,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明郑某东与某2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其付款情况,进而判断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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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是否认定为“有新证据”及针对该问题的争议焦点 |
裁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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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湘民申3174号 |
否 争议焦点:峰创公司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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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首先,本案中峰创公司并未提交新证据,其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实为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能推翻原判决尚不确定。其次,峰创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二审结束后才形成,其未在一、二审阶段提出调查取证或出具调查令的申请,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次,峰创公司作为报警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出警记录,其再审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才能取得。因此,峰创公司关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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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湘民申3229号 |
否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对二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
首先,从形式上来看,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供的证据,……等证据多数已在原审中提交并经过质证,其余证据在原审庭审之前就已存在且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也不是原审已存在未发现的新事实,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新证据。 其次,从实质上看,上述证据亦不能推翻审计报告对于股东出资数额的认定结论。综上,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审计报告关于股东出资额的认定结论。再考虑到案涉审计报告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委托审计机构作出,且与此前两次对于昌都公司实缴资本的审计报告结论相同,故而原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股东出资额的依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应当向昌都公司履行补缴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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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湘民监32号 |
否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对二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
其申请再审提交的某辰公司的还款凭证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即便认定某建公司申请再审提供的六组证据均是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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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湘01民申187号 |
否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对二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
一、关于龙某提出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龙某向本院提交了张某、彭某、汤某、龙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及营业执照、收款收据等证据,其中原二审时的《谈话笔录》不符合证据形式,长沙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微信聊天共同经营截图、龙某的银行流水等证据龙某已于原一审时作为证据提交,并经被申请人方质证,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上述证据不能达到龙某主张的证明目的,原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并无不当;张某、彭某、汤某、龙某等证人证言,证人虽于原二审时或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到庭作证,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已于证据认证分析部分予以了详细阐述,不再赘述;数人签名的证人证言(证据六),除彭某、汤某、龙某出庭作证外,其余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收款收据和贵宾档案登记表系龙某单方制作,无沈某某签名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由此,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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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湘01民申112号 |
否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对二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
此外,谢某某于本案一审立案前,即2015年6月高中毕业时即应取得高中毕业证书。故无论其在取得毕业证书后遗失的具体时间,其于前述2021年5月31日前均可依高中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书主张权利,故谢某某提交学历证明书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并且,谢某某提交学历证明书仅得证明谢某某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及高中学历相关信息,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故谢某某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某某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 |
关于再审“新证据”认定的看法
(一)司法认定的核心逻辑呈现双重维度
形式要件从严把控: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湖南省法院,均严格遵循 “新证据” 的时间属性和获取合理性要求。对于原审前已存在、当事人可自行获取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一律不认定为再审新证据,这体现了对诉讼程序严肃性和效率性的维护,避免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滥用再审权利。例如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申 238 号案明确否定了 “回避前序程序后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的行为,湖南省(2023)湘民申 3229 号案也将原审已提交的证据排除在新证据之外。
实质要件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是新证据认定的核心实质标准。检索案例显示,法院不仅审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更注重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程度。只有能够证明原审基本事实错误、裁判依据不成立,或需重新查明关键事实才能作出公正裁判的证据,才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反之,与核心事实无关、证明力不足或仅涉及次要细节的证据,均无法满足实质要求。
(二)地域裁判尺度呈现高度一致性
最高人民法院与湖南省法院在新证据认定标准上未出现明显地域差异,均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形式合法性、实质关联性、证明力充分性三个层面进行审查。这种一致性既保障了司法公正的统一性,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对 “新证据” 认定标准的认知混乱。例如两地法院均否定了 “单方制作无核实依据的证据”“无法证明同案不同判的对比材料” 作为新证据的资格,体现了统一的裁判逻辑。
(三)实践中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当事人需在原审程序中积极、全面举证,避免因自身懈怠或恶意拖延导致证据逾期提交。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由第三方控制、事后才发现)无法在原审提交的证据,需在再审申请时明确说明获取过程及未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同时确保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能直接指向原审裁判的核心错误。
检索案例显示,以 “同案不同判” 为由申请再审时,当事人提交的对比案例需满足 “案件情形基本一致”“裁判结论明确冲突” 等条件,否则难以被认定为新证据。当事人应避免盲目堆砌案例,而需精准筛选具有可比性的生效裁判,且需提供完整的裁判文书及冲突要点分析,才能提升被采信的概率。
当事人以 “需法院调取新证据” 为由申请再审时,需先证明该证据无法由自身获取,且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足以推翻原判决。若证据可通过自行申请(如向公安机关调取记录)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取,或调取内容不确定是否影响裁判结果,法院通常会驳回该申请,当事人需提前做好证据获取的合理性论证。
总结
司法实践中对再审 “新证据” 的认定秉持 “从严把控、聚焦实质” 的原则,既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保障了确因新证据出现导致原审裁判不公时的权利救济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准确把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标准,规范举证行为;法院则通过统一的审查标准和严谨的裁判逻辑,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张怡,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在读硕士,业务涵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领域。办案严谨务实,注重法律实效,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自建所以来,坚持“技术为王,精细为道”的执业理念,向客户提供的专业、诚信、精细、尽责的法律服务。本所系长沙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基地,拥有执业律师30余人,其中教授专家2人、博士学历人才18人。律所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同时在处理复杂、疑难民商事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能为各类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国际广场19层电话:0731-82196188网址:www.lglaw.com.cn微信公众号:龙冠律所
编辑:汤婷
审核: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