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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至2023年是我国重点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关键三年。在此期间,我国颁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个人的工作规范与行为规范。本期生活指南的内容是:把“医保药”贩卖给他人使用、再售卖的后果是什么?
 

 

 

 

 

 

目录

01  浮出水面的违法犯罪链条

02  “持卡买药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03 “药品收集人”和“终端销售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01  浮出水面的违法犯罪链条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一则收购回流医保药后再零售、批发的典型案例,并曝光了一种从“持卡买药人”到“药品收集人”,再从“药品收集人”到“终端销售者”的链条式、分工化犯罪现象:[1]

焦点访谈:“回流药”从哪来

 

 

据报道,2022年初,云南普洱市医保局通过医疗保障数据监控发现当地有些患者的医保卡出现了异常情况。有关负责人称,“有一些患者在短时间内会在多地、多个医院开治疗肾病的药品,出现频繁开药的次数”。与此同时,普洱市医保局还接到制药企业的举报。举报人称,他们公司销售到普洱医院作为医保药品的特殊药物在其他省份的市场销售。这说明本应该流入医保参保人员的医保药又被人倒卖至外省市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有人在普洱市几家大型公立医院门诊用大编织袋收集参保人员购买的药品,并集中发送至某一处固定地点;这些医保药品又通过快递转移至另一处固定地点,并由专人收取;而这些药物最终汇集至深圳某医药零售企业。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还发现上述犯罪链条的牟利手段。“以市场价100元的药品为例,使用特、慢病医保卡的病人在门诊医保报销比例为90%,病人自己仅付10元就能从医院买到药,而药贩子则用远低于市场价的40-50元价格从开药者手中收购这些药品,然后再转卖给上一层的更大药贩。”[1]在这里,“病人”就是所谓的“持卡买药人”,药贩子就是“药品收集人”,而药品最终汇集处,深圳某医药零售企业,则是“终端销售者”

焦点访谈:“回流药”从哪来

 

 

现在,我们要追问,把“医保药”贩卖给他人使用、再售卖的后果是什么?

 

02  “持卡买药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医保药”贩卖给他人,可能属于违反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秩序的“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23年5月8日发布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该文件第七项规定“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那么,什么是“医保药品倒卖”行为?“我”将医保药品倒卖给“药品收集人”的后果是什么?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五号),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不仅会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会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第四十四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套取”行为就属于“医保药品倒卖”行为;当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渠道发现“医保药品倒卖”现象后,违反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的后果就是暂停结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单位或个人的损失。但是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2],其中“赵德胜诈骗案”就属于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例证。

总之,参保人员如果涉嫌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既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又可能违反行政规章面临诸多处罚,同时给日后自己享受医保福利带来不便。就此而言,参保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合理、合法、适量地购买医保药品,不要将自己的医保药品转卖他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03 “药品收集人”和“终端销售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药品收集人”和“终端销售者”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专门针对医保骗保犯罪行为做出规定,提出全链条打击,重点惩治非法获利最大的中间商和终端销售商。

焦点访谈:两高解释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还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医保药”属于正规厂商生产的药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再销售的药品就是合格的可食用的药物。由于药品几经流转,且流转过程不透明,有可能被掺杂假药、劣药混合销售,同时又可能被储存在不适当的仓储环境与不科学的管理系统之中,因此药品极易变质与过期。

焦点访谈:恶劣的仓储环境

 

 

所以,销售此类“医保药”还有可能涉嫌其他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例如: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等。对于那些虽然不参与销售,但明知他人销售假药或劣药还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收集人”,他们则属于《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总之,“药品收集人”和“终端销售者”相比“持卡购买者”,涉案数额更大,更可能造成具体的人体健康危害,因此他们所面临的刑事责任也会更严重。

注释:

[1]https://news.cctv.com/2024/01/27/ARTIhb5vC5vZOjesF2Dz7bdp240127.shtml

[2]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28921.html

 
 
 

文字:陈昊翔

编辑:文霄潇

审稿: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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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指南| 如果我把“医保药”贩卖给他人会怎样?

2024年1月30日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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