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为王

精细为道

 
 

 

 

 

 

 

 

 

编者按:

内训课堂是龙冠律师事务所的学习交流平台,旨在分享律师执业经验、探究法律疑难问题、为待办案件提供最优解决思路。2024年1月11日,我所举办了2024年度第一期内训课堂。此次内训课堂讨论的主题是:如何根据现有证据情况,选择请求返回合同预付款的法律基础。主持人是田健夫,参与讨论的人员有:肖孟平、张怡、黄梓煊、董婷、聂旖雯、刘小虹、陈昊翔。

 

 

 

 

 

 

 

案例引入

 

当事人甲在参加乙公司组织的服务宣讲会后与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本公司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甲可以在支付3万元“定金”后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书面合同规定,“委托人应在支付3万元定金后,于次日交付3万元尾款”。

在通过移动支付软件支付3万元“定金”并签订书面合同后,甲才发觉乙公司并非“微信公司”。甲称其在聆听宣讲的过程中一直认为宣讲会中所提及的微信推广服务是由“微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其实自己希望和“微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其从未被乙公司提示该推广服务是由乙公司提供的,自始至终混淆了合同相对人。甲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次日与乙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希望协商解除合同。但乙公司表示拒绝。

 

内训研讨

 

就如何解决本案,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由于甲对对方当事人存在错误认识,基于这一事实情况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撤销合同,进而请求返还3万元“定金”。

张怡律师在发表意见

 

 

有参会人员对此持相反意见:本案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不具有可行性,因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了认识错误。他们指出,甲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就能清楚地了解合同相对人;倘若甲在此前陷入了认识错误,那么在看到合同上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时就可以拒绝签署合同。在本案中,甲不仅参加了乙公司组织的宣讲会,还签订了书面合同,因此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难以证明本案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另有观点认为,在主张重大误解不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解除合同或按照民事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具体而言,在能够查明乙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服务能力的情况下,甲可以举证乙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他人签订合同。一方面,甲可以根据对方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另一方面,甲可以从事前的角度证明本案存在民事欺诈,撤销合同。

 

至于在本案中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回合同已付款。大家认为,如果按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三万元已付款,则需要证明收款方与乙公司不存在代为收款的关系,但乙公司很容易提供证明此类情况的证据,因而此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还有人提出,采用“以退为进”的策略可能更具实际意义。在无法确保能够举证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让甲继续履行合同,等待乙公司违约。如果乙公司顺利实现委托合同的约定事项,则皆大欢喜;如果乙公司未能顺利实现委托合同的约定事项,则可以考虑解除合同,请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肖孟平律师在发表意见

 

会中,大家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风险进行了交流。

 

有观点认为,在不能证明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即便主张解除合同,也仅仅存在小部分的“定金”损失。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的界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可以至少追回1.8万元的合同已付款。

相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理由是双方对提前交付的3万元“定金”的性质约定不清:涉案合同仅使用了“定金”符号,但未在违约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有关定金罚则的内容;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是“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律师费”,所以在联系合同上下文后,应推定双方不存在约定解除定金的意思表示。

也有人主张折中的观点:涉案已付款究竟属于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还是单纯的“预付款”,应当结合案情进一步判断。既然书面合同使用了法定的“定金”,就不能轻易将此“定金”理解为“订金”或者其他预付性质的款项。

 

内训总结

 

主持人田健夫律师总结道: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可供选择的起诉思路却是多种多样的;律师在选择起诉路径的过程中,除了分析本案的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以外,还应当着重考虑法院支持请求的可能性、拟采取法律路径的实际风险。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还可以充分运用保全措施和诉前调解程序,尽量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推动案件软着陆,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当然,如果对方一味地追求对抗,那么我们也需要在诉前确保有胜诉的把握,因为这样才能获得达成调解或和解的主动权。

田健夫律师作会后总结

 

 

 
 
 

文字:陈昊翔

编辑:姜   浩

审稿:田健夫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

 

 

内训课堂|请求返回合同已付款的路径选择

2024年1月18日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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