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为王

精细为道

 

 

 

 

 

 

 

编者按:

涉案食品、药品的扣押、抽样、送检和鉴定的程序、定性与定量问题,是食药类刑事案件的重要辩点,需要辩护人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我所刑辩团队承办的多起食药类刑事案件中,专业化和精细化的辩护思路,使案件获得良好效果。近期,我所刑辩团队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获得重大改判。

 

 

 

 

 

 

基本案情

 

本案主犯张某三系许某二和张某一的女儿。为偿还家庭债务,张某三将其他品牌包装盒内的部分正常纤维片替换为含有西布曲明的糖片后重新包装、出售。西布曲明具有“减肥”效果,使人口干、缺乏食欲,对人体有害。2020年7月,张某三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抓获,其父母许某二、张某一因帮助张某三包装部分“减肥产品”也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三、许某二和张某一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判决书改判部分

 

 

办理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刑辩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组建强大的辩护团队为张某三及其父母提供专业和精细化的辩护服务:谭文健律师和余园律师为张某三的辩护人,姜浩律师和关蔚林律师为张某一的辩护人,田健夫律师为许某二的辩护人。经辩护团队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张某三的母亲许某二被取保候审,这也为许某二适用缓刑打下基础。

我所刑辩团队的分工情况

 

 

一审诉讼阶段:我所刑辩团队围绕扣押、抽样、委托鉴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更换包装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销售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扣除全案不含西布曲明纤维片的销售金额等辩点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本案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按照远超实际情况的销售金额对张某三及其父母量刑。

二审诉讼阶段:本案二审后,经过认真研究和评估后,我所刑辩团队认为一审认定的罪名和涉案金额确实存在错误。在坚持一审辩护观点和策略的前提下,我所刑辩团队围绕一审判决错误适用罪名、混淆不含有西布曲明的纤维片和含有西布曲明的糖片的销售金额等展开辩护,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参考案例。

 

改判结果

 

二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采纳了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糖片后再包装、销售的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而是销售行为;在认定本案销售金额时,应区分不含有西布曲明的纤维片和含有西布曲明的糖片。2023年12月底,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中有关张某三、许某二、张某一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将罪名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判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人的量刑均获得调减,其中,许某二改判为缓刑,张某一改判为三年半,并于二审宣判后重获自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体会

 

本所刑辩团队的部分辩护观点获得终审法院支持,案件也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改判。历时三年半的办案过程,令人感受颇深。

一是,张某三大学音乐专业毕业,平常做钢琴家教老师也有不错的收入,其新婚不久的丈夫有着不错的职业,可以说,张某三有着令人羡慕的幸福小家庭,然而,其为了尽快替父亲还清账务,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食品,最终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令人唏嘘。这个案件警示那些试图一夜暴富而铤而走险的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合法的收入才能长久。

二是,本案被告人虽然确实销售了含有西布曲明的糖片,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因服用涉案糖片而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对这类案件一律按销售金额予以重判,是否符合罪责刑相符的刑法原则?

三是,侦查机关很早就发现了涉案的销售行为,如果当时就采取措施,本案的涉案金额不会如此巨大,张某三也不会因金额巨大而被量以重刑。因此,对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养鱼执法”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查机关未及时采取措施间接导致犯罪结果扩大的,其后果是否一律由被告人承担?这是刑事法学界值得研究的问题。

四是,本案被告人均不居住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涉案产品也均是网上销售,主要犯罪事实根本不在侦查机关所在地。但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依据却是举报线索的来源地。该举报人来自办案机关所在地,称其在网上购买了一盒涉案产品。接受举报后,该行政执法机关便当即进行鉴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辩护人发现,送检的样品来源以及监测报告上的样品均存在重大疑问。因此,本案是否属于人为制造管辖权的案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规制人为制造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为?这应当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

 
 
 

文字:陈昊翔

编辑:姜浩 田健夫

审稿:谭文健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我所承办的危害食药安全类刑事案件二审改判,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2024年1月14日 17:30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