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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企业规避贷款诈骗罪的要点
 
 
 
 
 
 
 
 
 

 

 

 

前言:

对于每一位中小企业主而言,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摆在每一位企业家面前的一道难题,虽然国家在出台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也在努力寻找各种能够融资的方式,但受疫情持续影响,大量企业经营效益明显降低,为了维持运转,企业千方百计向银行寻求贷款。一般而言,在贷款过程中,企业需要极力向金融机构表明自己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有正在开展的业务、有贷款的实际需求、有还款的能力,并提交一整套“完美”的贷款资料。为了追求资料形式上好看,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这一过程中企业可能谎报贷款用途、夸大偿付能力、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样的风险在于:企业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的大量资金,但可能会被认为是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与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话,会涉嫌骗取贷款罪。

本人以往办理过多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均是在贷款的过程中被认为有非法占有目且造成银行损失的构成犯罪。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大量“钱到手了,人也进去了”的案例,仅2020年,与公司有关的刑事案件就接近18万件。对申请银行贷款涉嫌的刑事风险,企业主们必须警惕起来。下面本人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如何防范涉嫌贷款诈骗罪的风险。

 

 

案例情况

 

 

 

 
 

(2015)乌勃刑初字第1号

基本案情:2013年1月7日,郭某某以购买家用轿车的名义,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勃湾支行)申请办理汽车贷款100万元。2013年3月8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以购买的两辆奥迪车为抵押物,乌海市中鑫货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鑫货运汽贸公司)为保证人,贷款100万元,期限5年,分期还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2013年3月19日农行海勃湾支行依合同约定将100元贷款打入郭某某账户。2013年2月6日在北京郭某某以蒙CTT579号奥迪轿车抵押从种海军手中分两次借款50万元,于2013年4月16日将该车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种海军。另一辆奥迪轿车于2013年3月抵押给北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该公司贷款15万元。由于郭某某未按期还款,2013年5月25日农行海勃湾支行强制从郭某某账户扣款15551.87元;后又从汽车经销商的保证金账户里面分10笔扣划了208037.33元;2013年7月31日汽车经销商向郭某某的贷款账户里面存入5万元,偿还三个月的汽车贷款。

  裁判要旨:郭某某向农行海勃湾支行贷款时符合汽车贷款100万元的相关条件,同时郭某某提供了自己的房产证明及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9座13层10号租赁协议一份,年租金35万元;海勃湾区长青西街28号25号1层两间房,年租金为16万元。

  虽然租赁合同是虚假的,但贷款时该房产还属于郭某某夫妇所有,并有李某某的中鑫货运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对银行的该笔贷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100万元的贷款既有人保又有物保,郭某某没有按约定周期还贷,将抵押物卖掉,是违反合同约定,事后违约本身仅属于民事纠纷,郭某某实施贷款行为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以上案例可知,法院认为郭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郭某某贷款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根据何种证据来认定贷款人主观上到底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风险防范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规定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从整个因果关系的链条可以看出,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产生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这是一个完整的闭环。一般案发后,行为人借款时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办案机关往往只能通过案发后的客观证据来进行推定。那么,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到底哪些情形可以推断行为人借款时有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呢?参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批复和司法解释,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认定以公司、企业名义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理由,主要考察企业是否资不抵债主要是通过银行流水、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等,来证明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是否已经资不抵债,从而证明企业主借款时是不是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企业负责人采用银行间,甚至同一银行下,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贷,明知无法偿还贷款,且最后无法还贷;公司在贷款前已经负债巨大,资不抵债;企业虽不负债,但是在贷款前已经经营困难,或停产停业;如果公司、企业的贷款被用于老板个人还债,一般会被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这种情形审查的是企业主取得银行贷款之后的表现。大部分企业主都认为自己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在申请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已经可以认定,但殊不知,其实办案机关也会通过行为人获取贷款之后的用途和表现,来推定之前获取贷款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企业主获取贷款后,频繁更换预留联系方式,或者根本联系不到,或者离开贷款的公司、企业经营地等,是最为常见的逃匿认定事实。有了逃匿事实,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法院传唤拒不到庭,也是认定逃匿的重要事实。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是否挥霍资金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大重点。如上段所述,行为人取得贷款后的贷款用途也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肆意挥霍指的是贷款没有用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被大量地用于个人的不正当消费。包括归还个人债务、用户个人消费等事实,基本上可以认为企业主肆意挥霍,从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事实。另外,即使贷款被用于实际经营,但是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用经营收入购买小汽车、房产等,也有被认定为肆意挥霍的可能。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本人以往办理的案件,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赌博的老板较多。但这几年,使用的骗取贷款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也不在少数。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司法解释,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认定构成贷款诈骗。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如果贷款资金去向不明,或者行为人无法说明资金去向,可能被认定为抽逃、转移资金如果在银行有抵押物,但私下转移抵押物,也可能被认定为隐匿财产。从而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如果存在假破产、假倒闭、隐匿、销毁账目这种情况,说明企业主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取得贷款后来通过种种欺骗行为来掩饰和逃避还款义务,更加证明了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7

冒充他人或者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

公司、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有时会借用员工个人名义或指使员工以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这种情况是公司、企业人员贷款诈骗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而这一手段行为也最容易,也最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时可能是金融机构客户经理、贷款公司的员工、贷款公司的销售合作公司的区域负责人纵容或指使的,那么,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但是依然不影响企业主构成贷款诈骗罪。

结语:

综上,企业主可以对照以上几种情形,审查自己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如果有,应当及时规避,防止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也建议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量力而行,考虑发展与风险的平衡,留足预防风险的空间,健全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机制,帮助企业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文霄潇,湖南大学法律硕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实务导师。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起,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办理,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取保、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流程及相关规定。多次参加省、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比赛、团体辩论赛等业务竞赛,荣获“优秀辩手”、“最佳辩手”等称号。现加入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秉持“技术为王、精细为道”的办案思路,以有效辩护为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文字:文霄潇

排版:方颜君

审核:一级审核姜浩   二级审核谭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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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规避贷款诈骗罪的要点

2023年12月1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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