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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本所辩护的欧某涉嫌组织卖淫案被二审法院改判罪名、减轻刑罚

 

本所高级合伙人余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欧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经辩护律师坚持不懈地辩护工作,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组织卖淫罪”改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改判为三年。

2018年4月,欧某的丈夫唐某、王某和李某在浏阳市某酒店负一楼开办足浴店,因找不到正规足浴团队,王某、唐某与李某商议将此场所改为卖淫场所,其中,王某以场地入股占股30%,唐某和李某各出资15万分别占股40%、30%,欧某在该场所装修期间和经营期间,负责收银和管账,2018年6月下旬,欧某离开该场所。2018年7月,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了该场所,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欧某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欧某犯组织卖淫罪。一审法院认为欧某垫资10万元,并对卖淫场地进行了管理,判决欧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欧某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阶段,我所受长沙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后,立即安排律师为欧某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及时会见欧某、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根据证据及法律规定认为欧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前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欧某,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并安抚欧某的情绪,同时,辩护律师也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要求听取辩护人意见。经多次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欧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中,欧某和唐某是夫妻关系,丈夫投资入股,妻子管钱、管账,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共同犯罪,庆幸的是,二审过程中,辩护人提供了欧、唐两人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欧某与唐某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唐某获得的收益与欧某没有关系,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可,认为唐某的入股行为不能当然的归结于欧某,二人是相互独立的行为主体。从办理本案可知,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应当多方位思考,穷尽一切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会获得满意的结果。

本所辩护的欧某涉嫌组织卖淫案被二审法院改判罪名、减轻刑罚

2020年7月15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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