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健律师:刘某某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李某某涉嫌受贿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并经李某某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经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进行调查了解,特别是经过两次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变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起诉书指控的交易型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不予认定;起诉书指控的斡旋受贿,因星沙农商行行长王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该部分指控也不能成立,此外,李某某收受王某、葛浩的画作,收受杨进的财物,与王某的家庭往来等均不构成受贿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予以采纳。
第一部分 变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第一次庭审之中,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后,合议庭已经查明其司法鉴定报告在选择可比实例、数据计算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公诉人当庭要求延期审理,并表示将重新鉴定。之后,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依据起诉前就已经存在的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复核决定书而变更起诉。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理由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前述司法解释用的均是“发现”,且是发现“新的事实”,由此可见,这种“发现”应当是提起公诉之后,根据新的证据发现新的事实而导致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符,才能变更起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上已经将湖南某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中心、浏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长沙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以某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起诉李某某在出售及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以低买高卖的形式,涉嫌交易型受贿3764982元。因此,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是起诉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不是本案的新证据,也不是本案的新的事实,换言之,本案没有“发现”新证据,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只能是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才能变更起诉。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发生变化,故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显然与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从另一个角度讲,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时,已经采纳了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其理由是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有利。在2018年11月9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因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可比实例及计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据此,公诉人当庭申请延期,并表示考虑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然而,本案并未进行重新鉴定,而是将提起公诉前就已经存在的价格认定作为依据变更起诉,这样做的实质就是,如有利被告的证据被排除,就用不利被告的证据,这显然有悖于有利被告的原则,也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故对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二部分 起诉书指控的交易型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不予认定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有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受贿的主观故意
首先,就某区域的别墅而言,以下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没有以出售房屋的形式受贿的主观故意:
1、李某某多次一致的供述均称其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这套别墅的市场价在400万元左右,因王某长期从事房屋中介,故委托王某出售,之后,王某提出自己购买该别墅给其母亲居住,为此,李某某还主动降低20万元以380万元将别墅出售给王某(第二卷55、103页);
2、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委托新环境中介老板袁某将别墅挂牌出售,价格为330-380万元,且这个价格是中介定的价(第三卷112-113、164-165页);
3、王某的妻子彭樱也证实,在王某告诉其要购买李某某的别墅之前,其看过美洲故事、湘江一号的别墅,都比某区域贵,其觉得某区域的别墅一套380万元不贵(第四卷81页);
4、某小区别墅开发商的老板王忠和证实,其于2011年9月回购这套别墅时,花费了400万元,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0元,花园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的,但当时别墅已经涨到每平方米8000元(见侦查卷第六卷第7-8页);同时,在案的书证证明,王忠和确实向彭樱支付了400万元的购房款。
5、王某的有些证言中虽然有对李某某不利的供述,但这些证言均不能得到印证,故王某的证言明显不实。
综上,李某某确实是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别墅,其根本就没有以出售房产的形式受贿的主观故意,故其出售别墅的行为因缺乏受贿的主观故意,而不成立犯罪。
其次,就某商业广场的1007、1008号门面而言,以下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没有以低价购买门面的形式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2、李某某对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以及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均提出异议。(第二卷94、105页,第九卷177页)
二、价格认证中心不仅超越权限严重违反程序进行认定,而且在采用可比实例、鉴定方法、计算过程中均严重违法或违反行业规范,故其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一)价格认证中心超越权限并严重违反程序,其作出的价格认定当属无效
1、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1月26日公布了《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该条例至今有效,属于地方性法规。
2、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0月8日发布了《价格认定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属于规范性文件;
4、湖南省发改委2015年发布的《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属于规范性文件。
其次,根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和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均无权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认定,其作出的价格认定因超越职权而当属无效。
1、《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物价格鉴证另有规定的,则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
2、《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住建部也颁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并批准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前述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显然属于法律对涉案物价格鉴证另有规定的情形,既本案的涉案房产依法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有法定鉴定机构,故价格认证中心无权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认定。
6、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机构中根本就没有价格认证中心,故价格认证中心实质上就不是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合法受托机构。
综上,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房地产估价资格和资质,价格认定人员均承认其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价格鉴证师也已经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因此,价格认证中心及价格认定人员从事涉案房产估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格任职属于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其价格认定当属无效。
第三、即使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可以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格认证,其也存在如下违反《条例》的行为
1、《条例》第六条规定,涉案物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程序和方法。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执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显属违法。
3、《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情形。李某某常年在检察机关侦查办案部门工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难免得罪人,包括价格认定人员及其近亲属,然而,本案直到第二次开庭,李某某才知道价格认定人员,其根本就无法提出回避申请,这显然也剥夺了李某某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价格认定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均无鉴定人员签名,其形式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并导致李某某无法获知鉴定人员,无法行使回避申请权;同时,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价格认定不得作为本案证据。
第四,根据《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两个价格认证中心存在以下违反价格认证规范的行为:
4、《规范》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市场法的条件是,(一)交易市场发育充分;(二)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
5、《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出机关有权查阅价格认定工作档案。本案价格认定中心拒不提供价格认定工作档案,显属违法。
(二)价格认定在采用可比实例、鉴定方法、计算过程中均严重违法或违反行业规范,故其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即便两级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也应遵守法律和技术性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国家标准,是房地产估价行业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但纵观两级价格认定,均存在以下严重违反规范的情形:
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就某商业广场选择的三个可比实例以及涉案房屋均有租约,且涉案房屋系杨宇峰购买后于2013年5月左右按原价退回,这些均是体现涉案房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的资料,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也未搜集。
2、选择的可比实例距离价值时点接近或超过两年,严重违反规范的要求。
综上,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4.2.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特殊交易,不宜选为可比实例,故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所选择的可比实例,显然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
4、所有可比实例的系数调整均没有依据,且严重违背常识、常理、常情。
5、对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某商业广场采取市场法的单一方法,违反估价规范的规定,具体理由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
(三)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产系正常交易,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故李某某不构成交易型受贿。
首先,就某小区别墅的交易,有以下证据证明其出售价格不仅不高,反而偏低:
1、辩护人提供的交易案例,均据涉案的V57较近,且交易时间接近,三个交易案例的位置均在山下,但价格均在六千以上,故该交易案例也足以证明涉案V57别墅的单价在六千以上;
2、原省体育局局长傅国良的别墅为V53距离涉案别墅V57仅四栋别墅,该别墅于2010年11月拍卖,单价也在六千以上,交易时间和别墅位置非常接近,故该拍卖行为也足以证明涉案别墅单价在六千以上;
其次,就某商业广场的门面,有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价格不仅不低,反而偏高;
1、陈华只是某实业公司的员工,其因出借资金给某实业公司,购买的门面为2.3万元没平方米(1015、1016)。李某某出借的资金远远高于陈华,但其购买的门面每平方米高达51900元;
2、蒋欣既不是中南的员工,也没有出借资金给某实业公司,但在2013年12月购买1013时,单价也仅54882.41元;
4、距离某商业广场近300米的悦某商业是2013年开盘,其价格也仅有4-5万元。
2、关于2009年8月李某某收受王某50万元,王某的证言也证明,其在将钱送达李某某家里的时候,明确的请托事项就是请李某某为贷款的事跟王进打招呼(第三卷108-109页);
3、2011年6、7月份李某某收受王某100万元,王某证言证明,其因朗盛大厦施工需要贷款,其在送钱的时候,明确的请托事项也是请托李某某向王进打招呼;(第三卷116页)
2、关于收受王某所送价值17.0476万元的家具,因该家具包含定制家具,而定制家具属于装修的范畴,根据在案证据证明,装修包含在房价款中,故该定制家具共计54174.5元不应认定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