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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健夫律师:戴某案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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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2017)醒龙刑辩字02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戴某某本人委托,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参与本案庭审本辩护人认为:戴某某确已认罪悔过,应考虑从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戴某某确实收受第二笔5万元,只认定第一笔受贿3万元的受贿事实,达到入罪起点数额,且已过追诉期限即使认定曾收取二笔5万元,按书面证据体现的真实时间8万元也已过追诉期限,应终止审理。具体如下

一、                      有关第二笔受贿5万元的证据不足,事实存疑

所收受第二笔5万元案卷中收录有戴某某5次供述。其中,侦查阶段有2次有罪供述,1次无罪供述,1次未涉及戴本人受贿问题;其在公诉阶段唯一供述亦为无罪供述。2015814的供述是她1次有罪供述,但对照他人的供述和证词,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很难确定。

1、                      戴此次供述周某月前证词过于吻合李某某述矛盾

戴某某2015814有罪供述最为全面,内容也非常详尽,特别是关于有罪部分内容与此前周某714的证词基本对应。比如:联系业务以后,周某提出两种方式给好处,一是他给出最低价,戴加价,合同按加价以后的签订,戴将加价部分作为回扣收受;二是按合同价的固定比例,最后确定为11%的比例(侦查212页、62页)。又比如:涉及第二次收钱的时间地点包括送鼠标垫等细节,戴与周说法也完全一致。两人的证供之间完全对应吻合,但却与之前610李某某两次供述的说法完全不同(将在后面分析)。戴的有罪供述一方面与周的证言高度吻合,另一方面却与李某某的证言截然不同,因而难以置信。

2、                      戴在第3次供述与当庭陈述中对当初为何形成第一次有罪供述做了合理的解释

为何2015814会全面做出有罪供述,戴当庭解释称因为当时办案人员给她看了李某某的信件和录像李某某在录像和信中要她全面配合,这样他就可以尽快回来,和她共享天年。她当初非常相信,也配合的非常好,一心想着让老次回家,现在虽觉冤屈,也百口莫辩。戴某某当庭辩解与她20151120第三次侦查阶段笔录相互印证,笔录中戴有手写“老次信中和录像中让我讲”、“我看了李某某的录像和信件,是老次要我配合的,我以为我那样说可以对李某某的案子尽快结案,快一些,所以我就这么说了”等内容(侦查23132页)。

此外,戴某某来是医院麻醉师,从事专业技术,2000年就病退,并不了解司法调查工作的严肃性。作妻子当然相信丈夫李某某认为配合好就可以丈夫尽快回家忽视了罪供述签字的严重后果所以戴某某有可能尽快丈夫回家罪供述签字供述真假难辩

二、                      李某某供述与周某证词矛盾,多次反复,难以采信

1、                      李某某供述周某往来的细节多处与周某证词矛盾

首先,李某某2015年6月10供述中称:在中心办公之前后勤主任吴文元已经和这家公司进行了采购物品的价格商定,我和书黄先永、黄健、后勤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都去成这家公司考察过”(侦查2卷35页)而黄健、周某证词中根本有事先去百年厨房公司考察或事先有过价格商定的此外,李某某在此供述中还提到,是业务员先到模拟中心找他,并承诺5%费以后,他再戴某某的电话给业务员,由业务员跟妻子联系并还提到“当时是把客房基本用品也一并给了这个业务员做了的”侦查2卷35页)然而周某戴某某的证、均证实实际戴某某从网上百年厨具公司主动通过电话联系周某周某证词中也没有他联系客房用品业务之事因此难以确定李某某供述完全真实2015年7月14日周某笔录后,28日李某某的笔录上述内容改变成与周、戴一致的说法显示李某某供述的易

其次李某某6月10日供述提到戴某某那个公司人员答应给10万元,已经给了部分还有几万元没有给她但是估计剩下的也应该给了,因为没再提及此事侦查2卷36页)过程与戴多次就此环节的供述不符。戴侦查阶段供述说法是业务员钱,还要给,她不要了,次表示不要不要了(侦查1卷8页、侦查2卷4页、14页),就此部分内容与次的供述也是相互矛盾的。

2、                      李某某供述不具稳定性而难以采信

李某某第一次主动供述周某行贿过程时,明确是自己周某提出5%回扣比例周某回去请示公司领导周某公司同意(侦查2卷39页)合同金额1125%计算回扣应当是5.6即使周某证词及之后戴某某供述中的11%标准是12.32万元李某某供述所称项目结算完后戴某某对方答应10万元矛盾(侦查2卷36页)而且,周某2015年7月14证词出现11%说法之后28日李某某供述中就取消了事先谈妥5%的说法成了“我和那个业务员都是心照不宣的”(侦查2卷47页而且去掉了健、吴文元等同事事先百年厨房公司考察的内容。至于具体给了多好处,李某某只听戴某某一部分给我们,但是还有几万没给侦查2卷49页)显然李某某供述完全是他人说法随时变化,亦步亦趋,不具有可信度。

三、                      周某8多处不合情

认定戴某某收受第二笔5万元核心证据2015年7月周某证词戴某某自称供述根据李某某要求为让李某某尽快回家所做的,难以定真实。李某某供述细节同案矛盾那么,仔细考察周某证词的可信度,尤为重要

首先,作为业务员的周某能够领取巨额提成价值体现在何处?私人公司老板愿意支付业务巨额提成一般而言因为需要业务员费用协调关系。更重要的是,业务员可能需要给业主方领导回扣能承揽业务而公司不直接支付此部分费用,更无法将回扣作账只能通过支付业务员提成方式间接解决这类问题周某可能此前已经向百年厨公司老板声明自己向业主支付回扣自己必须额提成款才能做成此业务以体现自己作为业务的核心价值。事实上周某多次百年厨具公司领取提成款33余万元,一直到他离职以后在领款侦查3卷65页142页侦查2卷58页假如周某已经向百年厨具公司自己曾经支付高额回扣,面对正式调查时,无论他真实给戴某某多少好处费,也便再改口。

其次周某二次5好处打收条不合情理。虽然一般而言,行贿求受贿人但是,第一次周某不仅要求戴某某把它一直保留办案人员取证时根本没有考虑可能是行贿销毁显然周某并不认为要求回扣中间人打收条有什么不妥。因此按照周某的惯常做法,第二次如果给了5万元也应戴某某符合习惯但是周某根本没有提出要求,不符合周某一般做法,不合情理。

次,周某证词中明确称两次都是直接从银行取(侦查2卷62-63页)。在李某某案中办案单位李某某戴某某及其儿子全部银行流水都打印出来进入案卷,对于周某自称银行现金的情节竟然周某银行流水调取令人难以理解。相关证据缺失使得我们无法证行贿资金来源,不符合一般的办案流程

最后,正如熟悉成都陈武律师所称,周某有关一个人开车到成都木子桥电脑城边然后一个人下车提了袋子就过去说法(侦查2卷64页)不可能真实的。因为木子桥电脑城是成都中心最繁华路口绝不可能允许个人开车随便停车离开。因此周某二次送说法实。

四、                      认定3万元,戴某某追诉期限即使认定第二次5,按书证时间应在2010年2笔8万超过追诉期限

戴某某收受第一笔3万元2009年11月本案审理时已是刑法第九修正案两高对应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受贿3最高已经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期限是5年,到20158戴某某立案已经过了追诉期限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认定戴某某确实收受第二笔5具体收受时间案卷中的书证与周某矛盾真实时间应当是2010年2月而非2011年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第二笔5万元的时间,周某称是2011年2月份,我收模拟第二笔钱,共50多万元,收到钱后过几天,我取了5万元现金,用一个袋子装好后,给王姐打了电话”侦查2卷63页)。这周某明确记忆的两个特征是50多万”。然而,根据模拟中心百年厨房公司 “请款报告”、销售发票电汇凭证、“合同书”书证显示二笔金额575000元实际付款时间是2010年2月5日侦查3111-113页121页周某收到172500元的提成时间2010年2月8日(侦查3卷133页)如果按照周某明确记忆,公司收到第二笔结算款五十多万元自己拿到17万元提成时就取现戴某某显然正确时间应当是2010年2月而非一年以后的2011年2。同时,书证显示2011年2月百年厨房公司并无回款,直至2011年3月16日百年厨房公司收到第三23万侦查3卷115页)根本不是五十多万元按双方合同,中心没有其他50余万元(侦查3卷121页)款项支付这之后直到4月9周某才拿到对应提成34500元侦查3卷137由于这周某拿到提成不到5万周某此时再拿出超出他收到提成也不合理周某来说,“2一事实2015年调查已经经历五个样的2月份对于具体4年还是5年前2,极易混淆但是,任何只发生一次特定事实容易记住同时第二笔”和“五十多万元回款特征这一事实对周某来说只发生过一次,因此不可能错。以,的记忆规律以及书证体现的真实时间,即使周某当时给了5万元回扣,应当是2010年2不是2011年2月除非银行取现记录,但是本案中竟然没有周某银行流水证据就导致周某作证一个戴某某首次供述也称是“过了年把时间”、“2011年2第二笔5万元这极可能对应错误记忆的说法。分析相关供述和书证参附件“关键证据汇总”)

如果按书证体现的周某戴某某第二笔5万元真实时间是2010年2月份,即使认定受贿8到2015年8月立案已经超过5根据九解释新规定,也追诉期限根据《刑法》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应当不追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应当对本案终止审理,如认定构成犯罪,赃款依法追缴。

五、                      顾某马某人证词细节李某某供述矛盾,事先无承诺,后无求于李某某结算之后支付巨额回扣不合情理

虽然控方未起诉李某某戴某某有关顾某马某人贿赂部分案卷收录这部分内容。这部分是否属实,影响法官对戴某某品德看法并影响戴某某最终处理辩护人有必要予以澄清事实上,李某某有关收受顾某马某人贿赂的说法,多处细节不符情理,且顾、马证词矛盾难以确定真假

1、马某人及千树家具厂10万15万元好处难以成立

首先关于千树家具厂李某某2015年6月10日供述他们会议上决定对家具厂考察后,就组织人员到成都新繁家具去考察,健等七、一起(侦查2卷40页考察后千树家具厂老板他们到农家乐吃饭,在此过程中“我趁身边没时,就跟这个女老板说,…没有好处费给我,那个女老板就答应了会给我好处费”侦查2卷41页)然而陪同黄健证词中根本没有考察也没中午吃饭的说法(侦查3卷96页)对应马某人的证词中也根本没有考察吃饭的过程(侦查3卷73-74页)。显然为无利害关系的黄健证词应当是真实的,马某人证词在未涉及行贿问题上无必要隐瞒其次李某某当时是以客户身份七、个人家具城大卖场店面样品合同情况下作为老板马某人愿意请这么多人出去吃饭,合常理。因为大卖场店面集中,客户即使了这家口头表示中意但没有签订合同,转身可能到下一个店谈去了,而且可能不再回头,是任何逛过人都了解的常识。一般老板不可能刚刚口头生意的客户出去吃饭最后李某某即使打算索要回扣,竟然单独老板见面时提出,非要当着这么多人考察大家吃饭时机会与老板提不担心老板惊异反应过度,引起同事怀疑完全不回避,更合理。因此,李某某马某人索要好处的说法难以成立。

然而,更明显体现李某某供述的是,2015年8月14日戴某某供述中出现有关自己曾与顾某去过千树家具厂的说法后侦查2卷17页),28日李某某的供述变成了他先跟老婆讲模拟中心要采购家具,然后老婆去找,然后才是去新繁家具城去考察的事。这仅与李某某6月10日供述完全不同,又与戴某某之前的供述吻合(侦查2卷50页)如此变化,难以采信

另一方面,千树家具厂的家具是经过公开招标的周某不同,证据表明马某人没有对此招标进行过围标其他弄虚作假侦查3卷76页)而且,新繁家具城有多家店面一般客户极易比商家直接上门客户报价不可能太高,马某人证明业务员的提成有3‰-5‰(侦查3卷77完全不同百年厨具公说明家具行业与厨房设备等少数专业设备安装行业不同,价格基本公开透明公开或经者,厂家或商家一般无法承担大额业务提成不可能事先预留回扣利润空间。

李某某第一次有罪供述自称马某人提出5%大概有15万好处费(侦查2卷43页),戴某某一次有罪供述中有关马某人处的好处费有10万元不符侦查2卷19页)且实际上按千树家具厂总价180万元(侦查3卷76页),5%也只有9万元马某人即使李某某提出的5%回扣,不可能还超过承诺的标准支付回扣。至于戴某某马某人购买的4家具,虽然戴某某第一次罪供述自称未付款李某某供述家具款应当是已经付清次供述因为戴讲过家具有些贵”,侦查2卷44页),而且马某人亦没有证明戴某某支付此家具后来戴某某也说明这家具款是付清的(侦查2卷31页)

2、顾某装修工程给戴10万回扣不合情理

首先,李某某在供述中提及为何不将此小额装修工程给原来一直中心承包工程的张义因为张义生他们公司装修工艺不行”(侦查2卷53页),所以后来找到开装修公司的顾某既然为了更好的装修工艺,说明李某某顾某的公司就不是为了拿回扣来牺牲工程质量。

其次,关于如何向顾某索要的问题上,李某某的说法是“我们感觉她也不会亏待我们的”(侦查2卷53页),我和顾某是朋友,在好处费上并不需要说明她知道该怎么做”侦查2卷64页)是说李某某根本没有事先向顾某索要回扣戴某某全部供述中也无向顾某索要好处的说法李某某2009年11退休虽然返聘岗时间已经不会很模拟中心的装修工程并非经常发生业务,本次装修以后,再次装修起码五年甚至十年以后的事显然此次装修工程之顾某不可能还有求于李某某承揽模拟中心后续装修工程事先未承诺,事后无必要再求于李某某顾某突然还拿出10万元回扣,难以置信

最后,根据黄的统计,顾某装修工程四次付款才91万元(侦3卷93页)顾某在无任何事先好处费压力的情况下拿出10万元回扣扣除人工材料管理等成本,基本会把大半部分的利润给倒贴出去合情理。顾某即使考虑了介绍业务情分,能够在戴某某2011年9月住院时送2万元人情已经足够表示她的感谢。戴退休早,是正职工,当时因心脏住院待手术,住院和手术只能50%比例报销,开销巨大,顾某朋友2万元离谱因此从办案单位到公诉部门不再深究

六、                      贵院此前李某某案中认定此8万贿赂缺失证据缺席审判,予纠正

正如辩护人当庭提交李某某案卷证据目录显示贵院先判的李某某案中有关此8万元公诉提交全部证据,误导法庭李某某只有戴某某第一次有罪供述李某某认罪供述周某证词,认定他们共同收受8万元没有疑义。导致李某某一审辩护律师对此不再重点辩护,法庭亦不将其为重点审理。更重要的是,误导法庭李某某案中对此笔8万元李某某定罪,实际上相当于间接对戴某某判决共同犯罪成立但是,戴在次案中有作为共同被告出席受审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解释,实际戴某某缺席审判种做法剥夺戴某某辩护明显不公。因此,之李某某案中对此笔的认定程序违法、证据缺失予纠正。

综上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戴某某确实收受第二笔5万如无法认定5万元,则之前2009年收受一笔3万元已追诉期限即使认定5万,按周某明确记忆其时间是“第二笔五十多万元回款这一事实书证证明效力大于言原则,也应认定第二笔5实际上是2010年2月戴而言,计8万亦过追诉期限法庭依法戴某某审理同时追缴赃款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最后认定戴某某有罪,提请法庭注意到戴某某当庭辩解说法与侦查阶段公诉阶段的供述一致,不存在翻供戴某某涉案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控方也认可她从犯主动积极退缴赃款,当庭已经表达深切认罪、悔罪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理;同时因戴某某身体状况极差,患有3级极高危高血压,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房颤,脑梗塞等严重疾病,建议贵院宣告免予刑事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人道司法的精神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全面考虑采纳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田健夫 律师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键证据汇总:略。

创建时间:2020-05-1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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