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为王

精细为道

 

​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的法典化时代。但《民法典》刚刚通过,其规则极其复杂,且很多新规则并无直接适用的典型案例。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并适用其规则,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民事生活正常秩序的基本要求。

 

 

笔者拟就动产抵押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406条的立法原意为何?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笔者认为,《民法典》本条对抵押财产持开放态度,鼓励其进入流通市场,发挥经济价值。原《物权法》第191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则,即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事实上,在财产上设置抵押权,并不影响抵押财产的流转,只要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移转,就能够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民法典在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上,改变了原《物权法》的上述规定,采纳了从宽的规则,具体如下:

 

1.抵押期间,抵押权不妨碍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人是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仅负有通知义务。

 

2.遵照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即抵押财产是设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何为及时通知?

 

虽然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通知应发生在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亦或转让合同订立时,何为及时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必将会在实务中产生分歧。

 

第三、404条与406条第一款是否矛盾?

 

《民法典》第404条是在原《物权法》189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新规则,由原来的浮动抵押直接扩大到动产抵押的范围。根据404条,动产买受人的保护趋于绝对化,优先于动产抵押权。而事实是,抵押权设立在先,买受行为发生在后,法条直接规定买受人后取得的所有权优于先前设立的抵押权,使抵押权失去了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权是否就此消灭?但所有权转让并非抵押权消灭的法定原因。如抵押权未消灭,则与406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直接冲突。可见,这一新规则直接颠覆了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解释路径。

 

第四、404条该如何理解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第404条是第406条的例外。如构成例外,则就是说:动产抵押就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对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会因为抵押财产的正常交易(所有权的移转)而消灭。且如是例外,404条在前,406条在后,也不符合体系编排的逻辑。

 

笔者认为,从浮动抵押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扩大到整个动产抵押的范围,之前设置的抵押权是对特定财产具有支配效力的他物权,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将对整个动产抵押制度解释适用产生重大障碍,所以在现有环境下,404条应理解为浮动抵押制度的延伸。因浮动抵押设立后,再交易出去抵押物的情况非常少,是否有必要为保护这样特定的买受人的利益而将整个动产抵押制度都改变了,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是这样,动产抵押无需限定担保特定的范围及主体,也失去了保障债权实现的效力,可完全被浮动抵押所取代。这将给整个担保物权的理解适用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学习领悟《民法典》动产抵押制度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因《民法典》尚未生效,也无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实务中如遇到以上问题该如何解决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作者

卢琨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深圳多家企业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

——诚邀加盟——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目前有执业律师16人,实习律师6人,其中,法学博士10人,法学硕士6人,法学学士6人,博士生导师2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5人,汇聚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的专业人才。

 

 

本所秉承“技术为王、精细为道”的刑事辩护理念,所办理的每件刑事案件,均认真梳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类案的处理原则,对证据资料进行条分缕析的精细化查阅及比对,从程序及实体上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承办的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均获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坚持不懈的专业化道路,使本所的业务量不断增长。2020年4月,本所由商住楼菲莎公馆搬迁至芙蓉区高档写字楼红橡国际广场十九楼,视野开阔的一线江景,舒适典雅的办公环境,深厚扎实的学术氛围,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友好和谐的律所文化,使本所的每名律师都有着家的感觉。

 

 

 

刑事辩护是本所的特色,但本所不排斥与其他专业律师或团队的合作,且刑事辩护与其他法律服务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基础。在此,我所真诚欢迎执业律师或团队律师加盟,也欢迎律所洽谈合并或合作事宜。合作共赢是我们坚持的原则,您的加盟是大家事业成功的新起点。

  

合作加盟热线:18670766636 姜浩

浅析《民法典》中动产抵押理解与适用的几个问题

2020年9月14日 16:46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