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无罪
本所主任谭文健律师、执行主任田健夫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张某涉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经两位律师两年多以来坚持不懈地辩护,日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张某原为某电视台工作人员,离职以后与某电视台也一直保持有业务上的往来。某电视台、及其劳务提供方或服务外包方业务的一些支出无法开出发票,挂靠张某名下的公司或个体企业开具专票,以便报账结算。根据当时的政策,张某名下的公司或个体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通过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且在税务机关代开时必需缴纳增值税才能取得专票,受票方也只能抵扣张某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张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二位辩护人查阅并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指导性批复,反复提出并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需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且客观上必需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此辩护观点得到了出庭检察员以及二审合议庭的支持以及采纳,并最终改判张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张某构成虚(普通)开发票罪,众所周知,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5月11日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设罪名,而本案张某于2011年5月11日之前就有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辩护律师据此提出张某于2011年5月11之前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同样得到了二审合议庭的支持与采纳。
代开发票曾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代开增值税专票或普通发票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司企业管理者及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涉及发票的事务,以避免触及刑律。同时,涉税刑事案件比较复杂,应聘请专业刑辩律师提供服务。